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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創作合同中當事人未完成影視作品的發行目標,是否違約?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合作拍攝影視作品,在分工時明確約定由一方負責發行且應實現一定的發行目標,履行中若該方當事人未實現該發行目標,是否必然構成違約?

甲與乙就共同投資動畫片的開發工作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雙方按比例對項目進行投資,甲出資1500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5%,以貨幣出資,乙出資500萬元,占項目總投資額的25%,以技術、劇本等出資。甲投資余款20%,于本項目作品首家電視臺播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動畫片的版權由甲單獨享有。乙應保證至少兩家中國境內省級電視臺或一線城市上星頻道黃金時間播出,否則作為懲罰,減少每分鐘制作費200元。
簽約后,乙完成動畫片的制作,甲也報審后將動畫片發行播映。乙要求甲支付投資款尾款時,甲以乙未完成發行任務為由拒絕。乙未完成發行任務是否構成違約?甲能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涉案合同約定,“乙應保證至少兩家中國境內省級電視臺或一線城市上星頻道黃金時間播出,否則作為懲罰,減少每分鐘制作費200元”。據此,乙負有對涉案動畫片的發行義務,但對該義務的約定有兩個特點:一,該義務并未約定履行期限,未限定乙完成發行義務的時間;二,盡管并未明確,但根據發行的行業慣例及法律規定,發行需要具備發行權或取得發行權授權,而包含發行權在內的著作權由甲享有,乙發行動畫片需要甲的配合及支持,乙聯系電視臺商洽播映動畫片事宜應獲得甲的授權,無甲的授權乙無法履行該義務。

履行期間,乙確實沒有完成播映任務,但對于該結果,應具體分析:
首先,涉案合同并未約定該項義務的履行期限,既未約定履行期限,甲如主張乙違約,應舉證曾要求乙履行該項義務,且給乙必要的準備時間,乙拒絕履行或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如甲未要求乙履行,則甲主張乙違約缺乏依據。
其次,乙聯系電視臺洽談動畫片發行播映事宜,應先獲得版權方的授權。涉案合同約定,動畫片的版權由甲單獨享有,甲如需乙完成播映義務,應向乙出具授權書,如甲未向乙出具授權書卻主張乙違約,乙缺乏履行義務的必要條件。

再次,該案中,如甲主張成立,應具備如下條件:甲曾向乙出具授權書,要求乙聯系電視臺洽談發行播映事宜并限定乙應完成的合理時間,乙在該合理時間內未完成約定目標。具備前述所有條件,甲主張乙違約才合理。

最后,本文認為,基于誠信的精神,乙負有發行動畫片的義務,應自覺主動履行該義務,盡管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但在動畫片制作完成且獲得發行許可證之后,乙應開始履行發行義務,聯系尋找有發行意向的電視臺;雖然發行需要授權書,但作為債務人,乙應主動向甲提出出具授權書的要求。故此,如果在動畫片獲得發行許可證之后,乙曾主動聯系甲出具發行授權書以便開展發行事宜,但甲無正當理由拒絕,以致乙無法履行發行義務,則該種情形下,乙無任何過錯,雖然未實現發行目標,但不該承擔違約責任。反之,若在動畫片獲得發行許可證后至提出結算尾款要求前,乙并未主動聯系甲要求出具發行授權書,也未實際聯系電視臺商洽發行事宜,作為債權人的甲固然有過錯,但乙作為債務人同樣有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本文案例改編自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浙知終字第24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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