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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影視字幕組”侵權案更多細節披露,辯護人曾提出無罪辯解

未授權影視作品32824部、會員數量共計683萬余個、非法經營數額總計人民幣1200余萬元……2021年11月,“人人影視字幕組”侵犯著作權案宣判時,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9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四十八批指導性案例,“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權案”包含其中,最高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負責人就檢察機關辦理該案所明確的辦案規則進行了回應。
案情:非法經營超千萬,主犯獲刑三年半
自2018年起,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漢鏈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快譯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正航聘用萬萌軍等人開發、運營“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安卓、蘋果、TV等客戶端;聘用謝明洪等人組織翻譯人員,從境外網站下載未經授權的影視作品,翻譯、制作、上傳至相關服務器,通過所經營的“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相關客戶端為用戶提供在線觀看和下載服務。
經鑒定及審計,“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相關客戶端內共有未授權影視作品32824部,會員數量共計683萬余個。
為牟取非法利益,梁永平安排謝文翔負責網站和客戶端廣告招商業務,安排叢軍凱負責在網站上銷售拷貝有未經授權影視作品的移動硬盤。自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非法經營數額總計人民幣1200余萬元,其中收取會員費人民幣270余萬元,賺取廣告費人民幣880余萬元,銷售硬盤獲利人民幣100余萬元。
2020年9月8日,上海市公安機關對“人人影視字幕組”侵犯著作權案立案偵查。鑒于本案有重大社會影響,上海市公安局對主犯梁永平立案偵查,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由虹口區公安分局(以下簡稱虹口分局)立案偵查。
2021年1月29日,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對王正航等12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同年2月1日,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簡稱上海三分院)對犯罪嫌疑人梁永平批準逮捕。
根據上海市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規定,2021年7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將梁永平移送上海三分院審查起訴,虹口分局將另外14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虹口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1年8月20日,上海三分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人梁永平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虹口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人王正航等14人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集中管轄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分別對兩案開庭審理。梁永平因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王正航等14名從犯因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至35萬元不等。
一審判決后,15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檢察辦案人員訊問被告人
“避風港規則”適用條件如何把握?
“避風港規則”通常是指,權利人發現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其合法權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后,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庭審中,梁永平的辯護人提出,涉案網站的大量作品為用戶上傳,被告人已盡到“通知—刪除”義務,因此適用“避風港規則”,不應認定為侵權,且網站接受用戶“捐贈”的方式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
對此,公訴人答辯,涉案網站侵權作品除部分系用戶上傳外,另有大量侵權作品系同案犯謝明洪等人上傳,梁永平明知網站內存在大量侵權作品,仍指使同案犯上傳,并放任用戶繼續上傳侵權作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遏止侵權作品傳播,其“避風港規則”抗辯不成立。
而梁永平在涉案網站上公布有支付寶“捐贈”二維碼,會員“捐贈”后能獲得包括在線觀看、免除部分或全部廣告、不同點播次數等會員權益,這是影視類網站平臺常見的盈利模式,其本質是以“捐贈”的名義收取會員費,有償提供視聽服務。
在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全文中也明確提出,司法實踐中,面對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依據該規則主張不具有侵犯著作權的主觀故意,進而提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檢察機關應準確把握“避風港規則”適用條件,重點從兩個方面審查判斷其無罪辯解是否成立:
——審查侵權作品來源。網絡服務提供者組織上傳侵權作品的,屬于直接實施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不適用“避風港規則”;
——在網絡用戶上傳侵權作品情形下,審查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權。如有證據證實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觀上明知作品侵權仍放任網絡用戶上傳,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認定具有主觀故意,其無罪辯解不成立。
“實質性相似”與“寬嚴相濟”
最高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負責人在回答提問時表示,對于翻譯、復制、傳播視聽作品的行為性質,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具體行為類型,區分情況準確認定。以個人學習、欣賞或學校課堂教學、科學研究等為目的,為外文影視劇翻譯制作字幕的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屬于“合理使用”,并不侵權。但是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授權復制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視聽作品的行為則侵犯了權利人的著作權,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檢察機關通過依法辦理該案,除了進一步明確了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避風港規則”的適用條件外,也進一步明確:
——涉案侵權視聽作品數量較大的,可通過鑒定機構抽樣鑒定的方式,結合權利人鑒別意見,綜合認定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在該案中,公安機關根據檢察機關的建議,在執行逮捕后重點開展對涉案影視作品與權利人作品是否實質性相似取證。鑒于犯罪嫌疑人主要以完整復制作品方式作案,采用鑒定機構抽樣鑒定的方式,結合權利人鑒別意見,綜合認定涉案影視作品與權利人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在所有影片中隨機抽取50部進行實質性相似鑒定。
同時,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權屬來源、內容類別、網站板塊分布,對涉案作品進行分層抽樣,抽取電影、電視劇、紀錄片等多個種類影片800部,由相關權利人通過逐一閱看并截圖比對的方式進行鑒別。鑒定和鑒別結果均為構成實質性相似。
各犯罪嫌疑人均認可上述取證方式和結果。
——對于涉案人員眾多的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應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涉案人員分層分類處理。
在發布的案例全文中也明確指出,對于具有提起犯意、主導利益分配、組織管理平臺等行為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重點打擊,從嚴追究;對于在共同犯罪中參與程度較低、受雇實施犯罪的其他涉案人員可認定為從犯,酌情從寬處理;對于臨時招募人員,共犯意思聯絡較弱、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綜合考量處理效果,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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