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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還貸10年房子被他人入住,法院豈能和稀泥?
沒有誰能接受這樣的殘酷現實:自己多年打工辛苦掙來的房子,竟堂而皇之變成了陌生人的合法財產。
據媒體報道,黑龍江鶴崗市女子劉玉梅,10多年前在當地買了一套房,并辦理了按揭手續,她前往外地打工10年后將全部貸款還清,但回來發現,自己房子里已經住著陌生人王某一家,對方手里還出具了法院的證明手續。出現這種局面,是有人因為合同糾紛狀告房地產商,房地產商將房子給了張某某,法院還出具了證明,后來張某某又將房子賣給王某。

鶴崗市向陽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的證明材料。瀟湘晨報 圖
在這起糾紛中,房地產商的操作是典型的“一房二賣”,也就是明明沒有產權,卻將房子賣給了第三人。物權神圣,根據《民法典》,“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合同法》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換句話說,不屬于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法律不承認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就算當事人是按揭買房、貸款還沒有還清,其所購買的房子也是“名花有主”,房地產商也沒有任何權利“二次出賣”。
誠然,房地產商沒有公開出售,但“擅自處分”與真實的“出賣”也并無兩樣。房地產商為了化解與張某某的糾紛,將張某某的房子進行更換、小房換大房,本無問題,但實際卻是“擅自處分”他人產權,所付出的籌碼是房地產商自己并未擁有的他人房屋所有權。如此“借花獻佛”,是在明目張膽地出賣他人的合法權益。
而當地法院的做法,更是讓人匪夷所思。房地產商擅自處分他人房產,很明顯觸碰了法律紅線,卻在法院的調解下順利進行。更有甚者,當地法院執行局還出具證明,稱房地產商和張某某換取他人房子的“和解協議內容屬實”,這等于為違法行為背書。
法院是主管司法裁判、執掌公平正義的權威機構,難道還看不清擅自處分他人產權的違法性質,又豈能為違法行為撐腰?值得注意的是,當地由于類似原因引發的房產權屬爭議并非個案。
不僅如此,該法院在事發后疑似和稀泥的做法,也讓人瞠目結舌。按當事人的說法,房子被占用后,“向法院申訴一年多都沒有結果”;“法院方面稱,可以為當事人“重新協調一套其他項目同等面積的房”。明明是法院有虧在先,卻不盡快承認和改正,甚至想“將錯就錯”,讓當事人多年打工還貸的房子被人居住合法化,實在是不可理喻。
“煤球兒從來洗不白”。再高明的違法操作,也改變不了事實,更逃避不了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房地產商承擔法律責任。當地司法機關更應當好好反思檢視,如何才能守住公平正義的底線。
老百姓辛辛苦苦打工買套房子,無論如何,不該落得個“有家不能回”的境地,更不能在權益受損后還沒有地方說理、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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