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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聊婚姻常見問題(十一):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婚姻中面對出軌,不能接受的人會選擇果斷出軌,愿意再給一次機會的人會選擇和對方簽訂“忠誠協議”,約定再犯則如何處理。
“忠誠協議”的形式多種多樣,有些是直接標明為“忠誠協議”,有些以“保證書”的形式出現,,還有些則以條款形式出現在“婚前協議”或者“婚內財產協議”之中。
那么,這些協議、條款有效嗎?

目前實務中對于“忠誠協議”的處理仍有較大的爭議,但目前的主流觀點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約束,是一種情感道德上的義務,不受法律強制約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也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這一條規定也就明確了,夫妻間所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當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雙方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而在大多數認定無效的忠誠協議中,大多數都包含著與“財產分配”“探視權、撫養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相關條款,因而,若想要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就要盡可能的注意以下幾點:
1、協議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2、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不違背婚姻自由
4、不限制人身自由
5、不限制或者排除撫養權、探視權
6、不要出現“凈身出戶”條款

當然,也并不是所有的“忠誠協議”都會被認定為無效,在對具體的協議做效力認定時,應根據當事人的家庭實際情況、過錯行為發生的原因、簽署協議的動機和目的、過錯行為和離婚的關聯等因素進行具體分析,避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律師建議,在簽訂“忠誠協議”之前,最好是向專業人士咨詢,充分了解當地法院對“忠誠協議”的規定和審判習慣,最大限度的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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