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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什么?真的能防止對方轉移財產嗎?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
自此后幾個月內,各地紛紛發布“某某地區某某法院發出全省(市)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的相關報道,總結下來就是有了財產申報令,就再也不用擔心另一方在離婚時故意隱瞞財產了,那么事實果真如此嗎?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什么?
其實在2023年以前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就已經存在,只不過不叫這名,更多的叫《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其中就明確了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填寫《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全面、準確地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有關狀況。
但畢竟只是一個改革試點意見,因此并未在全國推廣。直到2023年《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直接將財產申報制度搬上法律層面,才真正將這項制度在全國推廣開來。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包括些什么?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主要包括三個附件,即: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告知書和保證書。
申報表分為共同財產區域和個人財產區域,離婚時所分割的是共同財產,因此對于共同財產應該填的更為詳細。同時根據申報財產類型的不同,所提供的的信息也有所不同:
(1)房產:地址、登記權利人、居住人、首付款出資構成、貸款額、現值等。
(2)車輛:車型車牌、登記權利人、實際控制人、首付款出資構成、貸款額等。
(3)現金:數額、保管人等。
(4)存款:開戶銀行、戶名、賬號、余額、交易明細等。
(5)理財產品:產品名稱、金額等。
(6)股票、基金:證券賬戶、戶名、資產總額等。
(7)保險:保險名稱、投保金額、投保人、受益人、現金價值等。
告知書和保證書則是對財產申報令法律依據的援引以及確保當事人能夠如實執行的保障。

申報令真的能保證對方不會隱瞞轉移財產嗎?
從司法實踐上看,此項制度確實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但是如果對方鐵下心隱藏財產,即便有申報令也沒用。此時就需要看當地法院的執行力度怎么樣了,假如法院不敢加大懲罰力度,即便是排查出隱瞞財產后,對于分割比例沒有太大影響,損失成本很低,那么就有人繼續隱瞞。
其次,已經轉移的財產無法被申報令所約束。簡單來說,通過各種途徑已經轉移的財產,有著看似“合理”的理由,法官在判斷時也很難認定其是故意轉移財產。
但不管怎么說,《夫妻財產申報令》對于離婚案件中的“夫妻財產難以查明”的現實困難有著較大的幫助,也為婚姻中的弱勢方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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