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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歲兒童玩滑梯不慎跌落致十級殘疾,物業、同伴是否有責?
站在滑梯的最高處咯咯笑著滑下,風在耳畔柔和地撫摸,誰的童年里沒有滑梯?
然而,看似普通的兒童滑梯,有時也會出現意外事件。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兒童玩滑梯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一日晚間,9歲的冬冬與小伙伴路路、果果、炎炎、洋洋、萱萱在小區兒童樂園內的滑梯處玩耍。期間,路路、果果、炎炎、洋洋、萱萱簇擁在滑梯的待滑平臺上,冬冬從滑梯滑道逆行向上攀爬至平臺,隨后冬冬自滑梯滑道跌落至地面。
在事發前后30分鐘左右的時間內,冬冬的監護人未在場。事發后,冬冬被送醫診斷為左肱骨遠端骨折,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之后,冬冬將當晚共同玩耍的路路、果果、炎炎、洋洋、萱萱以及小區的物業公司均訴至閔行區人民法院。
冬冬訴稱:位于隊列最后的萱萱有起身推搡的動作,該作用力依次從洋洋、炎炎、果果、路路、冬冬發生傳導,致冬冬被推下滑梯,故該5人系共同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兒童滑梯頗具高度、未設置防護裝置,且地面軟包部分老化、硬化、凹凸不平,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作為滑梯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路路等幾位小朋友辯稱:第一,滑梯平臺空間有限,冬冬逆向上行加入增加了擁擠的危險,后因自身重心不穩而從側邊掉落,冬冬所述路路等5人在力的傳導下推動冬冬無事實依據,事實上并不存在推搡的情況。第二,冬冬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認、判斷和控制能力,應知曉滑梯的使用規則及違反規則造成的風險。冬冬監護人和滑梯管理單位均未在場,未制止冬冬的危險行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物業公司辯稱:兒童滑梯及地面設施不是物業公司進行采購和安裝,且當前滑梯設施完好、沒有損壞,整個地面也無明顯損壞。兒童樂園旁邊有一塊《兒童樂園須知》銘牌,明確要求文明使用設備,如未按規定使用造成傷害的,由本人及家長自行負責。事故與物業公司無關,不同意承擔任何責任。
人民法院裁判
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涉案事實和雙方證據,圍繞爭議焦點作出認定:
1.冬冬及其監護人是否有責任?
事發時冬冬9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場合游玩或活動,應當有監護人在旁陪伴。在事發前后30分鐘左右的時間內,冬冬的監護人并未在場陪伴,明顯疏于監護。
正確使用滑梯的方式,應當從正常的扶梯攀爬上待滑平臺,并在平臺段依次排隊滑下滑梯。監控顯示,待滑平臺已有多名孩子等待下滑,冬冬自滑梯滑道逆行而上擠入平臺排隊,由此發生擠壓,導致冬冬被擁擠下滑道而摔傷,因此產生的事故責任應由冬冬自行承擔。
2.物業公司有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物業公司已在活動設施旁設有《兒童樂園須知》銘牌,對于滑梯的使用、注意事項作出清楚的提示,且游樂設施、周圍地面亦無明顯破損或凹凸不平,故對冬冬提出的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主張亦不予采信。
3.與冬冬共同玩耍的5名兒童應否承擔責任?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路路、果果、炎炎、洋洋、萱萱對冬冬存在推搡行為進而導致冬冬跌落,故該5名兒童對冬冬受傷不存在過錯,冬冬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據此,閔行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了冬冬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小區兒童樂園是孩子們放飛自我的歡樂所在,對于安全問題,千萬不能掉以輕心。玩兒童滑梯看似輕松愉悅,但其實仍具有一定的風險。對此,閔行區人民法院七寶人民法庭四級法官劉文燕、閔行區人民法院七寶人民法庭法官助理殷曉晨提醒:
首先,未成年人對自身安全保護意識較弱,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是兒童安全管護的第一責任人。在兒童玩耍前,建議監護人檢查滑梯有無突出棱角、滑梯扶手和底部有無破損等異常情況,確保安全;在孩子玩耍時,也應審慎陪伴和防護,教育引導孩子正確使用滑梯等游樂設施、提高安全意識,并及時制止危險動作、預防事故發生。
其次,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對小區內的公共游樂設施妥善管理、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施的完好狀態,安裝必要的防護措施;在游樂設施附近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提示和風險警示標志,告知滑梯的適齡范圍、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在適當位置安裝監控設備,便于查明事情經過。
最后,若不幸發生意外事件,監護人等相關人員在及時送醫的同時,還應注意及時固定和保存證據,為今后的溝通處置做好基礎準備,比如,拍攝現場視頻和照片、調取物業公司的監控錄像、記錄與相關涉事人員的溝通內容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原標題為《兒童玩滑梯不慎跌落,致十級殘疾!物業、同伴是否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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