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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原常委孫懷山一審被判犯受賄罪,獲刑十四年
奚丹霓/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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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新聞客戶端9月17日消息,2018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常務委員、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孫懷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孫懷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懷山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后,孫懷山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贓款贓物,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題為《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常務委員、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案一審宣判》)
責任編輯:文聰玲
校對: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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