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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與非婚生兒子租住車庫5年,高管父親不聞不問,法院判了
10年前,小美與比自己大近20歲的高某同居并生下一子小李,這期間二人一直未領結婚證。高某是公司高管,對小李不管不問,母子二人租住在小區停車庫中長達五年,生活拮據,小美遂將高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撫養費。
9月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上海奉賢法院介紹,原告小美與被告高某原系情侶關系,雙方于2012年確定戀愛關系,2013年原被告同居,2014年生育兒子小李。兒子出生后一直跟隨原告生活,2021年原告經委托機構鑒定,被告系兒子的生物學父親,遂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李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兒子出生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止的撫養費每月9000元。
被告辯稱,同意原告撫養孩子。因孩子是原告瞞著被告私自生育的,不同意支付撫養費。
上海奉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與兒子小李之間的親子關系已經有司法鑒定意見佐證,小李系原被告之間的非婚生兒子。根據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本案中,小李自出生一直跟隨原告生活,從有利于孩子成長出發,上海奉賢法院確認小李由原告直接撫養。被告作為兒子的生父,理應承擔兒子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至于撫養費的金額,考慮到被告的收入情況、本市的實際生活水平以及兒子的生活所需,法院酌定按照每月5000元的標準支付。
上海奉賢法院柘林法庭副庭長戴勁松表示,本案系非婚生子女撫養權以及撫養費承擔問題。
首先,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具有法定的撫養權利義務關系,對于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堅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比照離婚時子女撫養的原則進行妥善處理。
本案中,被告作為非婚生兒子的生父,其雖不直接撫養該非婚生兒子,但仍負有撫養的義務。而兒子自出生即與母親共同生活,已形成較為穩定的生活成長環境,故法院認定原告撫養兒子更有利于其成長,體現了《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關懷。
其次,此類案件中,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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