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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民發微博稱吳亦凡“毒癮發作”,遭起訴后被判賠3萬元
涉網絡名譽權案件是在網絡上公開傳播誹謗、侮辱、詆毀他人的言論,涉嫌侵害他人名譽利益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類型。此類案件與傳統的名譽權案件最大的區別就在于,侵權言論的公開傳播發生在網絡上,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除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方加入到名譽權侵權法律關系中,使涉網絡名譽權案件涉及被侵權人、侵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甚至網絡社交公眾等多元主體利益,還涉及技術、倫理、產業、公益等多元價值的融合與衡平問題。正因為如此,涉網絡名譽權案件的社會關注度更高,社會影響力更廣,審理難度更大。在構建和諧文明的網絡環境大背景下,涉網絡名譽權案件的審理需要具有更高的站位、更廣的視野、更深的鉆研、更新的理念,對法官的專業化審判能力和思維能力也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網友發微博稱吳亦凡“毒癮發作”被起訴
吳亦凡為知名華語男演員、流行樂歌手,關于其演藝及生活方面的“娛樂新聞”,社會關注度極高。該類信息發布后,往往會引發較高的網絡點擊瀏覽量。

網友王某(女)為新浪微博賬戶“揭秘那些破事呀”的注冊主體,粉絲數量101462。王某自稱為普通網絡用戶,會通過網絡社交媒體發布一些演藝明星的“八卦爆料”,以此提高微博粉絲數量,增加個人微博關注度,從而招攬網絡廣告。
2017年12月15日,王某發布微博內容 “#吳亦凡 吳亦凡疑似毒癮發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并配以經過音效處理的吳亦凡參加活動視頻。微博發布后累積閱讀量1688次。吳亦凡主張該微博內容散布其“毒癮發作”的虛假信息,使其公眾形象遭受嚴重貶損,構成對其名譽權的嚴重侵犯,故起訴要求新浪微博的運營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刪除相關侵權微博,王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支出55萬元。
微夢公司辯稱,其作為微博平臺的經營者,屬于提供空間存儲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涉案微博內容是由用戶發布,微夢公司事先并不知曉,對涉案內容未進行過任何編輯、整理或推薦。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后,發現涉案內容已被用戶自行刪除。因此,微夢公司在該案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王某辯稱,涉案微博中的視頻并非其制作,屬于跟風轉發。涉案微博內容確實不屬實,認可發布的微博內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同意向吳亦凡賠禮道歉;關于經濟賠償,因收入水平較低,沒有能力承擔高額賠償,愿在合理賠償范圍內進行賠償。
法院認定王某微博發布行為構成侵權
隨著互聯網自媒體的興起,網絡言論的表達渠道更加暢通、傳播交流更加便捷,極大地提升了社會公眾的文化、娛樂生活水平。但不可否認,因自媒體言論引發的名譽侵權糾紛也隨之增多。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域,網絡用戶在充分享有網絡自由表達權利的同時,亦應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尊重相關當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
吳亦凡為知名演藝人士,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相對廣泛的影響力,應屬公眾人物范疇。作為娛樂明星,原告在公眾場合的言談舉止,屬于公眾關切內容。原告有義務回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利,并對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持開放、包容之態度。但是,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并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王某在涉案微博中發布“#吳亦凡 吳亦凡疑似毒癮發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并配以視頻,將吳亦凡參加公開活動等待媒體采訪時的舉止狀態解讀為“疑似毒癮發作”,引發公眾產生吳亦凡“涉嫌吸毒”的認知結論。雖然王某當庭辯稱為“跟風轉發”,但考慮王某針對發布內容的審慎注意義務以及發布涉案微博的特定商業性考慮,仍彰顯出王某詆毀原告吳亦凡聲譽的故意或過失。涉嫌“吸毒”的消極評價對娛樂明星而言,無疑會嚴重降低其社會評價和商業價值,超出其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克制、容忍的限度。縱觀被告王某發布涉案文章的目的、主旨傾向、誤導后果等因素,法院認定其發布涉案文章具有主觀惡意,侵害了原告吳亦凡的名譽權。
最后,法院綜合王某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響范圍等因素,判決王某出具書面致歉函、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駁回吳亦凡的其他訴訟請求。
微夢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并未直接發布涉案內容。同時,微夢公司應當事人申請,在訴訟中披露了涉案賬號的注冊及涉案微博的閱讀量信息,履行了平臺義務。法院對案件所涉及的與微夢公司有關的訴請,不再另行支持。
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原標題:網友發不實微博被判賠,這熱點蹭“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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