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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開機支付劇本轉讓費尾款,如取消拍攝計劃,尾款怎么處理
【原創】文/汐溟
劇本著作權轉讓合同中,如果約定開機是劇本轉讓費的支付條件,是否開機具有不確定性。若拍攝計劃取消,開機的條件喪失,尾款應該如何處理?

甲乙簽訂《劇本收購合同》,約定甲購買乙所創作的電視連續劇文學劇本,總稿酬為180萬元,稿酬支付分為三次,合同簽訂且乙交付全部劇本后,甲應在十日內向乙支付總稿酬的50%,即90萬元;乙按照甲意見修改完劇本,交付甲審閱通過后,甲應在十日內向乙支付總稿酬的30%,即54萬元;在劇組開機前十日內,甲應向乙支付總稿酬的20%,即36萬元。乙于2021年6月8日將電視連續劇本劇本交付給甲,甲于6月28日向乙支付第一筆稿酬90萬元;于2021年12月28日向乙支付了30萬元。此后甲未再支付款項。2022年6月15日,甲告知乙近期不會開機。乙訴請甲支付第三筆稿酬,是否有法律依據?

涉案合同約定,“乙按照甲意見修改完劇本,交付甲審閱通過后,甲應在十日內向乙支付總稿酬的30%,即54萬元”,在已經足額支付第一筆稿酬之后,甲于2021年12月28日向乙支付30萬稿酬,該筆稿酬實為甲向乙支付的第二筆酬金,盡管未足額,但也在履行第二筆稿酬支付義務。甲支付第二筆部分稿酬,說明其認可乙作品的質量,乙已經按照甲意見修改完劇本,甲也審閱完畢。第二筆稿酬付款條件已經成就,甲應該足額支付乙第二筆稿酬。

爭議點在于,甲是否應該支付第三筆稿酬。涉案合同約定,“在劇組開機前十日內,甲應向乙支付總稿酬的20%,即36萬元”,電視劇能否開機需要條件,如資金到位、演員確定等。嚴格來講,能否開機拍攝具有不確定性,如果甲自有資金不足,融資又不利時,項目存在夭折的可能。故而,開機是條件而非期限。盡管合同存在“在劇組開機前十日內”支付的約定,但該約定具有附條件的性質。

甲乙之間是劇本著作權轉讓關系,作為轉讓方,乙不但交付了劇本,而且按照甲的要求修改劇本,甲也審閱通過,乙已經履行涉案合同中所有義務。但因為并未確定開機時間,且開機也不具備條件,所以所附條件并未成就,乙無權要求甲支付第三筆稿酬。亦即,依據合同約定,甲有權拒絕乙支付第三筆稿酬的義務。

但是,如前所述,涉案合同中義務,乙已經履行完畢。合同既未約定開機時間,也未約定若無法開機或取消拍攝時,稿酬應如何處理。如果甲遲遲未開機,甚至取消拍攝計劃,使付款條件無法成就,乙的權益應如何保護?是否無權要求甲支付第三期稿酬?如果在前述情形下,乙無權要求甲支付第三期稿酬,是否與合同中總稿酬為180萬元的約定沖突?
是否開機由甲決定,受甲控制,對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是否構成為自己的利益,以不正當的方式阻止條件成就?
本文案例改編自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閩民終字第46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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