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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宣發合同終止:違約責任仍可追究,如何應對?
【原創】文/汐溟
影片委托宣發合同中約定有授權期,宣發方應該在授權期內完成影片宣發,在該授權期內享有發行權。授權期屆滿或者發行完畢,合同均會終止。若履行期間宣發方存在違約行為,終止后片方均可追究其違約責任,不受解除或終止影響。

甲乙簽訂《宣發合同》,約定甲授權乙獨家享有影片院線發行放映權。乙的代理發行放映期限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后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糾紛,甲訴請解除《宣發合同》。甲提起訴訟時,影片已經完成院線發行并下映,且授權期已經超過一年。此時甲提出解除訴請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本案影片已經下映,合同約定的授權期限已經屆滿,《宣發合同》已履行完畢,故法院確認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再確認合同解除。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
債權債務終止是繼續性債權債務關系自終止之日起向未來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債權,債務人也無須再履行債務。債務已經履行又被稱為清償,是債權債務終止的情形之一。“債務已經履行”是指債務人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實施給付行為,使債之目的得到實現。合同解除以合同的有效為前提,即當事人仍要繼續履行債務,仍然享有債權。終止的合同中當事人債務已經履行完畢,合同效力已經消滅,因此,合同解除的對象不包含已經終止的合同。

甲訴請解除的對象是影片《宣發合同》。《宣發合同》是雙務合同,該合同的終止,應是雙方的債務均已履行完畢,而非單指乙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若只有一方債務履行完畢而另一方仍有債務未履行,合同仍然有效。分析債務履行是否產生債權債務終止的效力,需要對合同約定的義務及其履行情況做雙重考察。

《宣發合同》中,甲的主要義務是向乙出具授權,該授權不得存在瑕疵,乙的主要義務是在一年授權期內完成影片院線發行放映。在委托或授權發行合同關系中,授權期是合同效力的基礎,授權期結束,被授權方對影片享有的發行放映權終止。被授權方應該在授權期內完成發行,授權期具有履行期限的性質。結合委托授權宣發的合同性質,授權期也有效力期的特征。授權期結束,合同效力期也終止。從實際履行情況看,乙也在該授權期內完成影片發行。

所以,在合同已經終止的情形下,解除合同已無法律依據。影片宣發合同有授權期的限制,同時以發行完成為目標,若影片在授權期內完成發行,合同已經終止,當事人雖不能解除合同,但并不妨礙其追究履行期間違約責任的權利。即當事人訴請解除并非目的,尋求損害賠償才是其目的,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依然有權對履行期間的違約行為追究違約責任,在這個意義上講,終止或解除并無實際影響。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58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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