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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消息一走神、籃球場上一抬腳……他們分別賠了30萬元
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當人身損害程度達到傷殘等級標準時,就可能產生幾十萬元的賠償金。
8月2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通報“一不小心,30萬”系列案件,通過真實案例普及法律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自行車頭一搖晃,賠償30萬元
某騎行公園內,12歲的函仔騎著自行車沿騎行道騎行,因為在等待步行的爸爸,又不愿下車推行,函仔騎行速度不斷下降,自行車開始左右搖晃,車頭也隨之劇烈晃動起來。在和對向騎行的阿麗會車時,函仔的車頭猛然搖晃并一下子越過騎行道中線,將阿麗撞倒在地。經司法鑒定,阿麗左足跟骨、骰骨、舟骨等處骨折,后遺左足足弓結構部分破壞,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
一審法院認定,函仔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但阿麗作為成年人,在發現函仔騎車與其相距不遠時,仍靠中間線騎行,未采取合理措施避讓,故對于事故的發生也負一定責任。一審法院判定阿麗自身承擔20%的責任,函仔及其父母共同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共計28萬余元。
法官表示,12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騎自行車上路,但是他們的心智、身體發育尚未成熟,對于騎行存在的風險缺乏足夠的認知和控制。作為未成年人教育的首要責任人,父母要承擔起傳授“騎行攻略”的責任,比如說騎車轉向時要減速慢行,伸手示意,切記不能突然猛拐;騎行時如果需要整理衣服、打電話、摘戴耳機等,請靠邊停車后進行;騎行時雙手握把,不可雙手或單手脫把,切勿打傘騎行;多雨潮濕天氣時騎行注意減速,避開水洼、青苔,必要時下車推行等。
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哪怕只是不小心的過失行為導致了損害,相關賠償義務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他人的原因也導致了損害,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減輕本人責任。
回復消息一走神,賠償30萬元
14歲的小新乘坐公交車回家,左等右盼中公交車終于到站。他一邊急匆匆趕著登車,一邊回復微信消息,未注意觀察周邊,結果直接撞到了前面正常行走的洪阿婆,致使洪阿婆倒地受傷。經司法鑒定,洪阿婆因外傷致左股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一審法院認定,小新在人行道上行走時因其未盡注意,不慎撞到洪阿婆并造成受傷,小新具有過失,其監護人應當就洪阿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定小新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共計302136元。
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涉及人身損害,加害人一般賠償被害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加害人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往往是人身損害案件中賠償的主要部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傷殘賠償指數×賠償年限。其中十級傷殘的賠償指數為10%,九級為20%,至一級賠償指數遞增至100%。賠償年限,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的,按五年計算。雖然每個案件具體賠償金額不一,但是如果構成了傷殘等級,那么賠償金額一定不會少。
籃球場上一抬腳,賠償30萬元
小軒與家昌系高中同班同學,這天同學們在球場上進行籃球比賽。小軒大力運球至籃筐下準備投籃,家昌沖上前欲搶球,眼看不成,情急之下直接抬腳踢向小軒左腿,致小軒左腿受傷后倒地不起。經司法鑒定,小軒左脛腓骨下段骨折伴移位,左脛骨骨折線累及骨骺等,評定十級傷殘。
一審法院認定,小軒系遭家昌抬腳踢到左腿這一動作受傷。雖然家昌強調并非有意為之,但根據家昌的年齡、認知水平及學校經常性對學生進行日常安全教育來看,其應當知曉抬腳踢人的動作存在相應的風險,故應承擔侵權責任?;@球比賽有一定對抗性,但家昌違反比賽規則故意踢人行為超出了比賽允許的合理攻防范圍,不符合體育活動的參與精神,是造成小軒摔倒受傷的直接原因,故對小軒受傷負有責任。一審法院判令家昌及其父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共計29.8萬元。
法官提示:通常情況下,參與者自愿參加帶有一定危險性的競技體育運動,應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具有一定認知,也應自行承擔運動規則下合理沖撞帶來的傷害結果,此所謂自甘風險原則。但本案中,家昌的抬腳踢人動作并非競技性體育運動中一般的風險,參與者也不可能預見,且家昌存在違反比賽規則造成風險發生的故意,本次事故并不適用自甘風險原則,故家昌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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