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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類合同名為合作拍攝實為承制關系?
【原創】文/汐溟
合作拍攝或聯合攝制影片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合作創作合同關系,而影片承制合同屬于委托創作合同關系,后者一般被認定為承攬合同,可適用《民法典》對承攬合同的特殊規定,區分二者的性質有重要意義。但實踐中,有些合同名為合作拍攝卻實為承制關系。

甲乙簽訂《網絡電影合作制作合同》,約定:甲乙雙方利用自身優勢,共同合作制作網絡電影。影片制作費用(含影片籌備、拍攝、后期)由甲負責。甲享有影片版權。乙負責完成影片創意、劇本一稿,甲可根據攝制條件、發行市場等原因提出相應修改意見,乙亦有義務根據甲意見進行修改。對于雙方共同確定的電影文學劇本未經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對文學劇本中人物和情節進行實質性更改。乙作為該影片項目的發起單位,負責影片的攝制、后期制作、配合影片宣傳活動等,但籌備及拍攝期間甲有權進行監督。影片導演、制片人、監制、主要演員由雙方協商確定。攝制組由乙組建。甲乙均享有影片聯合出品單位署名權,同時乙還享有攝制單位署名權。

該合同中,甲乙之間確實有共同制作影片的意愿,對于影片的制作,從創作到拍攝再到制作甲也有參與,尤其對劇本有最終審核權,而且主創人員也由雙方共同決定,對于影片的項目,甲深入介入,而且全程把控監督。在這個角度看,雙方合同具有合作創作影片的一些屬性及特征。但若進一步考察,便會對性質的認知會有本質變化。

試析如下:
首先,合同性質由合同內容決定,具體而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特別是主給付義務及主要債務對認定合同目的及性質有重要作用。基于雙方合同約定,影片投資由甲負責,此為甲的主給付義務,是其合同中最重要的債務,除此之外基本都是權利條款,如影片版權、劇本定稿權、拍攝監督權、主創人員的共同決定權等。對乙而言,其最主要權利是收取甲投資款,而且主要義務為創作劇本、拍攝并制作影片,并在該過程中接受甲的監督。而創作劇本、拍攝并制作影片可以概括為“完片”或“成片”,即乙的主給付義務是制作完成影片。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由甲乙的主給付義務可知,乙按照甲的要求制作影片并全程接受甲的監督及管理,具有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性質;而甲支付投資款后獲得影片版權,實際上是在向乙支付報酬。合同款項名為投資款、制作費,實為報酬。

再次,甲乙合同中約定,乙應接受甲的監督,甲對乙的拍攝及制作有監督管理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對承攬人的監督權是承攬合同的屬性之一。同時,雙方合同中對劇本有特別約定,甲對乙創作的劇本有定稿權。盡管定稿權屬于甲,但劇本創作仍由乙完成,而且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對承攬人工作成果的驗收權是定作人的法定權利。劇本是承攬項目的工作內容之一,甲對其享有定稿權是承攬人行使驗收權的表現,仍然是承攬合同的特征。

最后,對于甲對導演、主演等主創人員選擇的參與,在合同已具備承攬合同性質主要特征的前提下,非典型性約定或者個性化的合同設計對性質認定無重大影響。
通常情形下,影片承制合同屬于承攬合同性質。但聯合攝制或合作攝制合同也可能屬于承制關系,應根據其具體內容確定性質,不應拘泥于名稱。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民終1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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