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影片遲延一年開機,當事人為何無權解除合同?
【原創】文/汐溟
通常情形下影片遲延一年開機,當事人的預期利益已經喪失,合同的解除事由發生,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本文討論影片遲延一年開機但當事人無權解除合同的情形。
甲乙簽訂《影視投資合同書》,約定:甲乙雙方共同投資影片,乙負責影片的拍攝制作。制片計劃(初定):籌備期:2017年8月-2018年6月;攝制期:2018年7月-9月;后期制作:2018年9月-12月;節目送審:2019年1月。2019年9月,乙先催告甲開機,后以甲遲延開機構成根本違約為由發出解除通知。甲不同意解除合同。2019年10月,影片開機。此種情形下,甲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首先,合同約定影片初定的攝制期為2018年7月-9月,盡管該期限為初定,可以調整,但逾期一年未開機,乙應該構成違約;而且從逾期期限看,應該是嚴重違約。
其次,甲乙聯合投資影片,雙方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盡管乙負責影片的拍攝制作,但對于拍攝期的調整尤其是延遲的調整,應該與投資方甲協商,即便未協商,也應向甲通報拍攝計劃及進度安排。乙遲延一年未開機,既未與甲協商也未保障乙的知情權,難盡誠信。

再次,雖然雙方對制片計劃約定為擬定期限,但擬定也并非無任何約束力,否則當事人作此約定便無意義。約定擬定期限屬于當事人對項目進度的預期安排,當事人可以調整,但應適當。作為投資人,影片過度遲延開機必會損害甲的合同權益,甲本應督促乙及時履行合同義務,或盡快開機或披露開機計劃。但甲在一年時間里未行使前述權利,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又集中行使權利,催告后即解除合同。權利的行使同樣有違誠信。對于影片遲延一年未開機的結果,甲自己也有過錯。

第四,合同中對影片發行時間未作安排。甲投資影片的目的是通過影片的發行獲得收益,影片的發行時間對甲合同目的的實現有直接影響,而攝制時間的影響是間接的,不起決定作用。但合同卻遺漏對影片發行時間的約定。因欠缺該約定,致使影片的發行時間不可估測。這為評價甲的合同目的帶來障礙。發行影片是甲合同目的實現的必要條件,但因缺乏期限的限制,使對甲合同目的的評估帶來模糊性。在合同未約定發行時間的情形下,甲無法證明乙遲延開機會對發行產生何種具體影響,進而也就無法證明乙的違約行為與甲合同目的喪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五,甲催告乙開機,乙在一個月內完成開機。開機拍攝影片是乙的主要義務,甲可以催告乙履行,但催告應該給予乙合理期限。合理期限的確定應根據合同性質及履行情況而定。影片的開機拍攝需要組織協調多個部門。合同約定籌備期也有十個月之久,即便收到甲催告后乙準備開機,也需要較長的準備時間。事實上,乙在甲催告后一個月即開機,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義務,該行為符合誠信精神。

最后,乙雖然遲延開機,但在甲催告后已經開機拍攝影片。雖有違約行為但已經以繼續履行義務的方式推進合同的履行。影片仍能繼續拍攝,甲的投資目的仍能實現。法定解除權以當事人合同目的的喪失為條件,在乙開機拍攝的情形下,甲的合同目的仍能實現,并未喪失。故解除權的解除事由并未發生。
因此,影片遲延開機一年開機,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時應綜合考慮合同約定內容、履行情況及各自的過錯,尤其是違約方是否有補救措施等因素。
本文案例改編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1民終4502號民事判決書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