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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積極鼓勵的規范學術會議,該如何開展?
“無論是企業或醫院發起一場學術會議,還是專家在面對學術會議邀請時,判斷其是否合規,都可以從會議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價值性上來進行準備和考慮。”8月21日,就如何開展規范學術會議這一話題,醫藥合規律師、北京至瑾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岑巖向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表示。
8月1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就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發布有關問答,其中提到“需要整治的是那些無中生有、編造虛假學術會議的名頭,進行違法違規利益輸送,或者違規將學術會議贊助費私分的不法行為”,而“規范開展的學術會議和正常醫學活動是要大力支持、積極鼓勵的”。不過據了解,目前,對于“正規的學術會議”的定義還屬于模糊地帶,尚無明確定義。
如何開展規范的學術會議,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采訪了多位業內專家及律師進行解答。

8月1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就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發布有關問答。圖片來源: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
“此前舉辦學術會議時,由于常常存在諸如立項審批文件不全面和企業內部管理流程缺失等問題,就會造成資源的浪費并給隱蔽性利益輸送留下了操作空間。” 李岑巖解釋。
對于今后學術會議的合規化建設,多位業內專家及律師也向記者表達了具體建議。
李岑巖律師認為,無論是受到學術會議邀請的專家還是學術會議的主辦方,都可以從“五性”——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及價值性對一場學術會議是否規范進行評估。
“首先作為主辦方,在發起一場學術會議時,需要具有合法依據。比如是否符合《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是否具有完整的科研立項報告等材料。其次,學術會議本身也要具有一定的價值性,而不是為了打著會議的幌子進行隱蔽性利益輸送。這背后就需要有立項的申請文件及其審批流程進行佐證。相應的,作為收到邀請的專家,也可以要求主辦方提供前述材料進行‘留痕’,并將相關協議和打款記錄進行備案,不能僅憑一紙邀請就作為全部憑證。”
“如果以上內容主辦方和受邀請方都能嚴格執行,就可以基本保證學術會議的合規。同時,通過打款記錄也可以對企業和專家雙方是否進行依法納稅進行追溯。”
北京一家醫院的業務院長在與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交流時表示,建議審計部門和紀檢部門通過加強對學術會議資助和立項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其進行一定約束。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曉林則建議:“可以從會議舉辦地點、會議形式、食宿標準、講課報酬等方面進行一定的限制要求,也可以考慮增加一些監督措施,如設置投訴、舉報途徑等等。”
而對于由于目前學術會議的舉辦方其內控流程不夠嚴格所導致的不規范問題,李岑巖表示,今后醫藥學術會議的內部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學術會議管理體系,不僅可以對會議的審批、執行、財稅路徑是否合理合規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及合作伙伴遴選。“比如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AH)內設立醫藥醫療企業首席合規官職務,或者由學術推廣部門或科研部門的負責人經過培訓、職業能力建設和認證,稱為首席學術官,對項目的‘五性’進行把關。”
一位省級心理咨詢師協會會長也向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表示,除了研究,學術交流同樣重要。“學術會議可以讓前沿的醫療器械、藥物以及診療技術更快更好地推廣和普及開來,醫療領域的專業人士知曉掌握后,再運用到實際治療中,這是對每位患者都能產生利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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