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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形下第三方對影片工作成果的驗收視為委托方的確認?
【原創】文/汐溟
影片委托制作關系中,對于工作成果的驗收權由合同約定,通常由委托方享有。未經委托方明確認可,工作成果一般不發生確認的后果。工作成果的確認意味著委托方應支付制作費或酬金,因此,委托方多數情形下會自己控制驗收權,如需由其他主體如平臺享有,應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何種情形下,合同約定驗收權由委托方享有,未涉及由第三方驗收的內容,第三方作出對工作成果的驗收表示可產生委托方確認的效力?

2018年4月8日,甲與乙簽訂《委托設計制作合同》,約定:乙為甲提供動畫、視頻等設計、制作服務。乙向甲提供工作成果應得到甲的郵件確認;經甲郵件正式確認的工作成果方視為乙完成甲委托的項目。2019年3月12日,項目共同需求方丙發送電子郵件給乙,主題為“回復《回X》三分鐘成片驗收確認”,郵件載明:您好!XX影業相關領導已于本月7日的內部匯報會議上觀看Demo成片并進行工作指導,截至目前,《回X》三分鐘Demo制作工作,包括Demo動態分鏡、重要角色及場景前期設定工作均已順利完成;XX影業奇妙工作室制片1組,于本月11日工作會議后,已驗收……。另外,甲與乙的微信聊天中,甲于2019年3月12日表示丙回復了,最終確定了應該就沒問題。此后,乙要求甲支付制作費,甲以乙提供的工作成果未經其確認為由拒絕。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乙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已被甲確認。

依據雙方合同約定,乙提供工作成果應得到甲的郵件確認,且只有經甲郵件正式確認的工作成果方視為乙完成甲委托的項目。基于該約定,對乙工作成果的確認權由甲享有,確認方式為約定郵箱。丙既非合同當事人,也非合同約定的驗收確認權人,更未使用合同約定郵箱進行確認,丙的確認行為確實沒有合同依據。甲的抗辯有合同依據。雙方的履約行為確有與合同約定不符之處。
但是,履行行為與合同約定不符未必會損害甲權益,由丙確認也可能與甲的意思表示相同。確認的主體并非解決爭議的關鍵,重點是丙的確認是否可以代表甲的意愿。若丙的行為與甲具有代理或代表關系,又或者丙的行為甲事先知情但默認同意以及事先雖不知情但事后追認,則丙的驗收可視為甲的確認。

具體分析,首先,丙與甲是項目的共同需求方,該身份表明其與甲一起共同負責項目,合同雖然由甲與乙簽訂,但對乙工作成果的驗收確認卻可由丙參與。丙與項目具有利害關系,其參與項目并進行確認符合常理。
其次,甲乙合同中約定指定郵箱進行溝通,丙雖未用甲郵箱向乙表達確認的意思,但若無甲授權或同意,丙不知曉乙的郵箱,更不會知曉乙的工作內容、成果及進展。丙知曉項目的信息應從甲處獲得。

再次,若乙不了解丙,不知悉丙的身份,一般情形下,其會對丙的確認表達質疑,并會向甲核實。因為確認工作成果對乙的權益有直接影響。但乙接受丙的確認,無異議或疑義,也未向甲求證核實丙的身份,表明乙知曉丙的身份及同甲的關系。
第四,最為重要的是,甲在與乙的微信中表示丙確認便沒有問題,說明甲事先知道丙的確認行為而且也不持異議,即對丙的確認表示認可接受。
第五,委托方對委托工作成果的確認屬于權利并非義務,義務的履行主體若發生變更,因涉及債權人權益應經債權人同意;但權利不同,權利若由第三方行使可不經債務人同意,對行使主體的要求并不嚴格。

第六,從乙的角度看,丙是甲的項目合作方,其從甲處獲得乙工作成果信息,甲明確向乙表示知悉丙曾作出確認的行為。此時乙已經對丙確認行為產生信賴,該信賴的客觀表象由甲產生。乙的信賴利益應得到保護。
綜上,合同約定應由委托人確認工作成果,在特定情形下,第三方作出的驗收表示也產生確認的效果。
本文案例改編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1民終1263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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