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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網紅為狗打人致孕婦先兆早產入院,觸犯了哪些法律
9日,杭州一名孕婦楊女士在微博上控訴稱,遭杭州本地一名網紅“Saya一 ”(陳某伊)毆打致先兆早產。

楊女士在微博上稱,她已懷孕32+周,7日晚,她和丈夫牽狗散步回家,在君尚金座酒店門口,一只沒有牽繩的狗(法國斗牛犬)突然朝她身上猛撲,一旁的丈夫為了保護她,于是用腳將狗推開。邊上一名女子立馬上前指責,為什么無緣無故踢她的狗?隨后雙方發生口角,這時女子的母親也加入了進來,不停辱罵和詛咒肚子里的孩子,之后還和女兒兩人一起撕扯孕婦的頭發,狠推她的肚子。
據楊女士稱,因沖突中受到對方不斷的言語刺激以及肢體推搡,她當場呼吸急促倒地,被緊急送醫。醫生判斷,由于可能引發早產,她被送到省婦保產房待產,期間被院方警告有高風險流產征兆,丈夫簽下了多張病危通知書。直到9日,她還沒有脫離高風險早產的征兆。



事發當晚,沖突發生在濱江君尚金座的樓下,因有不少網紅入住,又被人稱為“網紅樓”。

17樓一位住戶說認識楊女士,“事發那天晚上,我看到婷婷(楊女士)坐在地上,挺個大肚子,整個人在大口喘氣,臉色挺難看的。網紅和她媽一邊走一邊罵很難聽的話,‘你的孩子就該流產,不應該生下來’之類的?!?/p>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阿姨說,“那天晚上8點多,我看到在大堂,警察準備帶那個女的回派出所,但她死活不愿去。警察只能強制傳喚?!绷硪晃焕畎⒁炭吹疆敃r網紅的媽媽情緒激動,不斷和警察爭論。
最新警情通報
9月11日凌晨,濱江警方再次發布最新處理情況:

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施某華因涉嫌阻礙執行職務已被依法行政拘留。陳某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違法行為已基本查清,因目前楊某正在醫院治療,傷情程度尚需醫院進一步診斷確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將對楊某傷情進行鑒定后依法對案件作出處理,相關進展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事發區域禁止飼養烈性犬
杭州主城區為犬類重點限養區,市區的郊區(農村)為一般限制養犬地區。事發地屬于杭州市濱江區,是一般限制養犬區。根據《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一般限制養犬區內,集中居住單元式樓房的,不得飼養烈性犬。而斗牛犬、中華田園犬、比特斗牛梗等都屬于烈性犬,禁止飼養。
孕婦丈夫:希望走司法程序
事發后,多名網友對陳某伊進行人肉搜索,并在其經營的淘寶店給出差評。楊女士的丈夫稱,住院的妻子情緒很不穩定,“我們只是希望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不希望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p>
媒體評論
人民日報:法律面前沒有網紅


網友評論
針對此事,網友也紛紛發表意見:









? 四川新倫(成都)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張林:
?首先,這件事就目擊者所說信息,很明確是法斗犬的惡撲行為引起的孕婦老公自衛行為。從常理上說,理應是網紅就其犬只的不當行為向孕婦及其老公道歉,絕非質問孕婦老公為何踢出其犬只。
?其次,該網紅在孕婦老公離開之后侮辱、攻擊孕婦,涉嫌侵犯名譽權及故意傷害。
?從法律角度而言,網紅不分是非、對孕婦辱罵、攻擊的行為性質惡劣,加上社會對此事關注度高,該網紅避免不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而其母在警方履行職責時惡意阻攔也已違法,視其行為嚴重程度也應給予行政處罰。當然,不排除還存在網上遺漏的信息,導致網紅及其母受到刑事追責。
?犬只引起的糾紛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我們并不主張狗命不如人命,無論發生什么都是犬只的錯,應根據當下的具體情況,站在對方角度看待發生的事。犬只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攻擊性,主人應當盡職對其進行約束,既是對他人負責,也是為自己、自己的犬只負責。遇到問題應當冷靜溝通,避免事態持續惡化,不然恐承擔法律責任。
? 浙江天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樓韓江:
?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行為是違法行為,我國《刑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均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傷人的女網紅及其母親具體需要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還有賴于警方的進一步調查。
?民事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民事賠償方面,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楊女士可以選擇起訴維權。同時,根據法律規定,我們還應當知道:
①如果是兩人是一起打人的,那就是存在共同侵權,是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如果受害人自己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者的責任。
(原題為《怒!網紅為狗踢人,致孕婦高危早產入院,法律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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