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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無共同財產,離婚后還能訴訟要求分割財產嗎?
有時候部分離婚當事人為了急于離婚,或者確實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認知,在離婚協議上寫明無共同財產,但是離婚后發覺自己“上當受騙”,又想再次分割,法院會同意嗎?

從司法實踐來看,離婚時沒有對財產進行分割的,即便是載明了無財產爭議,在離婚后,一方依然可以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進行起訴,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在生活中,離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載明無共同財產的原因無非就是以下幾種:
1、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狀況認知不清晰,未發現共同財產。
2、長期被家暴、虐待,急于離婚。
3、假離婚,雙方隨意對財產分割進行約定。
4、受威脅,被迫簽訂離婚協議。
5、雙方已經口頭協商好財產歸屬,認為沒必要在離婚協議中再次處理。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離婚后能再次要求分割財產的情況有:
1、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損毀財產行為,或者偽造債務侵占財產,離婚后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協議中漏分了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那如果離婚后多年未分割,后來才明白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還可以分割嗎?一般來講,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只要不超過三年時間,均可以再次提出。但是離婚后請求分割財產,基本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所以不管離婚多久,只要離婚的時候還有財產沒有分割,離婚后都能再次提起訴訟。

不過律師提醒大家,有時候時間拖得太久,會導致證據的滅失,從而導致法院對于當事人的訴求不予認可,所以最好還是能夠在離婚時就將財產分割完畢,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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