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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投訴長沙一市場販賣狗肉,官方:法無規定即自由,暫無法處置
據人民網“領導留言板”8月16日消息,針對網民關于“長沙縣水渡河市場公然違法販賣貓狗肉”的投訴,長沙縣委辦公室回復稱,市場內販狗商鋪均能提供進貨單,按照“法無規定即自由”實行,暫無法對屠狗、賣狗等行為進行處置。
這位網民8月8日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留言稱,湖南長沙水渡河市場,位于長沙縣萬家麗北路。市場每天都有一車狗貓拖來待殺,那里有幾個攤位店鋪,其中一個叫兵某批發。農業部已明確規定狗、貓等是非食用動物,非食用動物沒有屠宰檢疫規程。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辦理,將未病死動物移交救助基地。
中共長沙縣委辦公室8月16日回復稱,關于長沙縣水渡河市場公然違法販賣貓狗肉的問題,經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湘龍街道生態環境辦和長沙縣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現場核實:
該門店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括:農副產品、鮮肉、冷卻肉銷售;農產品配送,鮮肉、冷卻肉配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現場未發現貓狗屠宰行為,暫未發現有貓狗肉銷售。
另,水渡河市場已取得環評證,市場內商鋪均辦理了營業執照,市場內販狗商鋪均能提供進貨單。
長沙縣委辦公室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長沙市定點屠宰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未規定禁止銷售、屠宰犬類的相關條款,按照“法無規定即自由”實行,暫無法對屠狗、賣狗等行為進行處置。后期,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將加強巡查和執法力度,一經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據長沙縣政府網站介紹,水渡河市場位于湘龍街道萬家麗北路,以水產、海鮮、肉類和禽類批發為主,自2016年市場一期開業以來,已成為長沙市最大水產、肉禽蛋等農副產品交易中心。
澎湃新聞注意到,目前市場監督部門在監管狗肉買賣時一般會檢查《犬產地檢疫合格證》等。例如,湖南岳陽平江縣委辦公室今年8月1日在答復網民關于平江一家狗肉羊肉店“狗肉來源不明”的投訴時就表示,平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實地調查,證實供應商長沙縣黃興鎮某經營部提供了《犬產地檢疫合格證》、《營業執照》和相關票據。
2011年11月,農業部印發《犬產地檢疫規程》等3個動物產地檢疫規程,要求經檢疫合格的動物應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不合格的要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禁止調運,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孫海陽此前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認為,《犬產地檢疫規程》主要是針對活犬的運輸,并不是食用的,比如帶寵物坐飛機,也就是常說的“一犬一證”。
2015年6月,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名義印發了《關于犬類屠宰許可和監管問題的復函》(食安辦函〔2015〕25號),其中提到:目前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和絕大多數國家均沒有犬類屠宰檢疫的相關規定或要求;我國尚無明確的肉用犬品種,市場上銷售的犬以個人散養為主,來源復雜,且存在不法分子毒盜犬類現象,食用狗肉存在較大潛在風險; 犬類屠宰和食用狗肉涉及動物福利等問題,國際國內廣泛關注,一旦處理不當,將會產生負面效應等原因,因此國家不能制定犬類屠宰規程。
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浙江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錢葉芳此前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動物防疫法》已明確指出,動物在屠宰、運輸、銷售過程中必須進行檢疫,特別是在屠宰時,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23條,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農業部制定的屠宰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出具《動物檢驗合格證》,但農業部門沒有制定狗的屠宰檢疫規程,按照《動物防疫法》狗就不能進行屠宰并銷售。
對于能否吃狗肉的討論,澎湃新聞網友留言熱評最多的“我不吃狗肉,但我捍衛你吃狗肉的權利”。錢葉芳則表示,國家層面的立法的確沒有明確規定狗肉能不能吃的問題,吃是消費行為,但對狗的屠宰、銷售是明確禁止的,“作為消費者,如果去吃非法屠宰銷售的狗肉就類似于你去買人家偷來的自行車。權利具有正當性,所以吃狗肉不是權利的問題,只是個人的習慣。”
2020年5月27日,農業農村部公布《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未將狗列入畜禽管理。農業農村部在之前的《目錄》征求意見稿中表示:“狗已從傳統家畜‘特化’為伴侶動物,國際上普遍不作為畜禽,我國不宜列入畜禽管理。”不過,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畜禽種業處工作人員曾向澎湃新聞表示,《目錄》針對的是農業方面家畜家禽的管理,狗擬不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是不作為農業畜牧管理,與能不能食用或養殖并無關聯。
目前,國內深圳、珠海已先后明確禁止食用貓狗肉。2020年4月,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雍靈就有關貓、狗能否食用問題做解讀時說,“雖然珠海在《珠海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中并未明文規定,但貓、狗沒有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也無法取得檢疫檢驗手續,因此貓、狗禁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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