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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時將影片支出作為投資款無法足額返還的理由
——支出真實性如何證明?
【原創】文/汐溟
聯合攝制合同解除時若影片拍攝中發生費用通常應根據費用支出的性質決定是否在投資款中作為成本扣除,即解除的法律后果中如有返還投資款的請求,應考慮支出情況不應對投資款做足額返還處理。當然,費用支出必須真實,這是納入扣除考量范圍的前提條件。但是,如何證明支出的真實性呢?

甲與乙聯合攝制影片并簽訂《聯合攝制協議書》,約定乙負責創作劇本,創作完成后由雙方共同審定。但乙逾期一年之久未交付劇本,導致拍攝計劃延期,終致甲行使解除權并要求返還已付全部投資款。乙向甲提交編劇稿酬結算單,用于證明因履約支出的合理費用,并稱該費用為共同債務,應當分擔,需從投資款中扣除。而甲對編劇稿酬結算單的真實性有異議,理由是己方并未收到劇本,沒有支付稿酬的合法依據。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僅憑編劇稿酬結算單能否證明支出的真實性?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甲行使解除權并要求乙足額返還投資款。足額返還投資款的請求具有解除效果中恢復原狀的性質。恢復原狀能否支持應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而定。履行情況是指履行部分對債權的影響。若債權人利益并非必須通過恢復原狀才可保護,恢復原狀并非必然選擇。合同性質是指根據合同標的的屬性,根據合同的屬性不可能或者不易恢復原狀的,則恢復原狀通常也不被支持。甲乙之間合作拍攝影片,雙方共同出資,乙負責創作劇本。乙創作劇本必然產生費用,因雙方應共同承擔風險,乙為履行雙方合同所產生費用應為雙方共同支出,在解除時該費用應予考慮。若對于合同的解除乙并未違約或無過錯,該項支出確應在投資中扣除。乙的主張有合同依據。但其主張是否有事實依據呢?

按照通常的行業慣例,影視公司委托編劇創作劇本若涉及稿酬支出會有如下操作方式:簽訂委托創作合同,明確約定編劇應創作的劇本名稱或指明具體要求。支付第一筆稿酬或定金后編劇開始創作并交付過程性稿件,如人物小傳、故事大綱或初稿等。影視公司對編劇交付的稿件提出修改意見,驗收確認后支付尾款。若編劇以經紀公司名義與影視公司簽訂合同,影視公司應將稿酬直接支付給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會開具票據。若影視公司直接與編劇簽訂合同,編劇收到稿酬后應出具收據。

若交易真實發生,影視公司應能提供完整的工作及支付記錄。乙僅提供編劇出具的稿酬結算單,該結算單只能證明編劇承認收到過乙支付的稿酬。但該份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交易存在的事實。為證明為創作劇本確實有過費用支出,甲應舉證與編劇的合同、編劇交付的劇本或過程性稿件和銀行轉賬記錄。如前述證據仍被甲異議時,乙還可提供工作記錄,即編劇向乙交付稿件,乙提出修改意見,編劇針對修改意見進行完善等。按照通行的工作習慣,劇本的創作與交付通常需要雙方反復的溝通、確認,會留下大量的溝通信息及記錄。微信和郵箱是劇本創作中最主要的溝通及交付工具。若甲要求乙提供與編劇相關的溝通及交付記錄,而乙無法提供微信和郵箱溝通信息。此種情形下若乙仍堅持稿酬支出的真實性,顯然無法被支持。
實際上,與影片創作拍攝相關的其他支出,判斷其真實性仍可參考上述方式。
本文改編自《如何判斷在合作拍攝中,編劇稿酬支出的真實性?》一文,作者汐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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