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夏天捐冬衣?左手倒右手?法定代表人是紅會理事?多方回應
近日,網傳“一家服裝公司給北京市紅十字會捐贈數千件西服,在夏天捐贈冬衣,后又被紅會捐回公司所在地”,引發輿論關注。
2023年5月31日,北京市紅十字會官網公布的“2023年5月接收社會捐贈物資使用明細表”顯示,捐贈衣物共2611件,總額146萬余元,平均每件近560元,其中包括羽絨服、針織襯衫、皮衣等,物資來源單位為北京五木服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五木服裝),捐贈給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陸辛莊村和北大化村,項目用途為“救災救助”。
“夏季捐冬衣?”“捐贈衣服是‘左手倒右手’?”“服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北京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對于網友質疑,記者采訪了被捐贈的陸辛莊村民委員會、五木服裝、北京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
焦點一:夏季捐冬衣?
8月10日下午,五木服裝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北京市紅十字會公示中提及的這批衣物捐出時間是2022年11月,到2023年3月前才陸續領完。捐贈衣物的季節在冬季,并非網友質疑的“三伏天捐冬衣”。另外,這批服裝是捐給北京陸辛莊村和北大化村的1300多戶村民,并非捐給災區。

2023年5月北京市紅十字會接收社會捐贈物資使用明細表(央廣網發)
上述工作人員解釋,受疫情影響、公司財務生病和休假等多個原因,公司在完成捐贈后,并未及時上報,所以沒有走完捐贈手續。公示前,村委會還要開具證明材料,等走完這些流程,公示時間就到了5月份。
此前,北京市紅十字會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5月22日發放給相關村里的物資并不是當天捐贈的那筆。紅會接收完物資要先入庫,工作人員清點、看數量,品質有沒有問題,這需要時間,不可能當天收到的物資當天發放。
8月11日,陸辛莊村委會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2022年11月到2023年3月,五木服裝確實向兩村的村民捐贈了衣物,情況屬實。

陸辛莊村民向記者展示五木服裝捐贈的衣物 封面新聞 圖
北京春苗慈善基金會秘書長崔瀾馨表示,有時捐贈物資接收時間、發放時間及公示時間確實會存在一定時間差。為了避免引發爭議和質疑,基金會一定要提升平時項目管理的嚴謹性,在公示時可以進行解釋和備注。比如具體捐贈日期是哪天,什么時候發放完的,什么時候拿到的接收證明等,詳盡的明細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焦點二:捐贈衣服是“左手倒右手”?
北京市紅十字會在5月份公示的“2023年5月接收社會捐贈物資使用明細表”顯示,物資接受單位為通州區張家灣鎮陸辛莊村和北大化村,而五木服裝公司的注冊地也正是北大化村,因此該筆捐贈的目的地與五木服裝的所在地相重合也備受質疑。

五木服裝公司的注冊地也在北大化村(央廣網發)
8月10日,五木服裝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兩個地點確實一致,他們公司的注冊地確實在這里,但并非把東西“左手倒右手”。
“我們老板是當地人,白手起家,一直說要感謝家鄉的百姓。”上述工作人員說,“我們捐贈物資不是一回了,公司在疫情時給村里捐過消毒液。2018年,我們還給兩個村80歲以上老人發過節錢,還給米面油,只是沒做過任何宣傳。”
該工作人員稱,有人說公司捐贈是為了避稅,其實捐贈不僅沒有任何收益,還要繳納十幾萬的稅。“這幾年公司效益并不好,沒有多少利潤,根本無法抵扣企業所得稅。”

五木服裝工廠店內部 封面新聞 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捐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企業采用與銷售數量或銷售額沒有關系的實物贈送方式,稅收上一般按征稅處理。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無償贈送給非公益性社會組織和非政府相關部門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者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焦點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北京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根據北京市紅十字會官網2021年3月15日發布的“常務理事會成員名單”,常務理事會成員中一人名為季連旭。天眼查數據顯示,五木服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叫季連旭。
五木服裝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北京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名單中的季連旭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個人。之所以公司領導有理事的身份,因為常年熱衷公益事業,經常參與捐贈活動,所以當選了這個名譽職務。但稱季連旭不是北京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也不參與其日常工作,沒有拿過任何工資報酬。
8月10日,記者向北京市紅十字會有關工作人員了解到,成為常務理事要經過選舉。“是否能夠擔任理事,不僅從所捐贈的經濟價值角度決定,還要從傳播紅十字會的公益文化理念、參與公益事業的貢獻等多個維度進行評價。選舉出來的理事不從北京紅十字會拿工資。”該工作人員說。
崔瀾馨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十四條,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同時,根據民政部印發的《基金會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十條,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此外,根據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