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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人后“秒”離婚并凈身出戶,以此逃避賠償,法院判了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有時候某些債務人為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就會想方設法的將自己變成“無財產可執行之人”,在離婚案件中最典型的即“假離婚”。
最近就有一起關于“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例登上熱搜,并引起熱烈討論,具體是怎么一回事呢?

周某在小區內將鄰居陳某撞傷,雙方就賠償金額沒有達成一致,于是陳某將其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決周某賠償陳某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0余萬元。
然而,在判決下來之后,周某馬上就和自己妻子田某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并將名下所有的財產都給了田某,而所有的債務則由周某自行承擔。離婚后,兩人迅速將房產更名變戶,以至于法院在執行時,執行不到周某任何財產。
而陳某為了拿到補償,第二次起訴周某,請求法院撤銷周某與田某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約定的條款。最終經法院審理認定,周某通過離婚協議轉移財產的行為,構成了對陳某債權的損害,故撤銷了周某、田某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
而周某眼見此路不通,只好乖乖履行全部債務,承擔了所有費用。

在這個案件中,其實涉及兩個法律要點:一個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另一個則是“假離婚”的離婚協議效力問題。
首先,關于債權人的撤銷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上述案例中,周某為了逃避債務,利用離婚的手段,侵害債權人的利益,自然擁有撤銷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屬于形成權,是有除斥期間的,一般而言是指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其次,關于“假離婚”中離婚協議效力的問題,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是不存在“假離婚”的說法的。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系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一旦在民政部門登記并領取離婚證,離婚協議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只要領了結婚證,離婚協議上的條款就生效,除非是受脅迫、受欺詐所簽訂的離婚協議。
但是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69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的相關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而這個約束力僅對離婚當事人生效,對于第三人是不具約束力的,所以若離婚協議中的條款損害了第三人的財產權益,第三人有權要求撤銷相關條款。
所以,以離婚方式來逃避債務的行為真的不可取,該行為既是對婚姻的不尊重,也無法逃避債務,甚至還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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