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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字2.5萬元:溫州一原告摳去證據上兩字被法院罰款5萬
澎湃新聞記者 姚似璐 通訊員 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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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提交給法院的證據對自己不利,溫州永嘉縣人李某擅自摳去一份匯款憑證上的“還款”兩字,被法院以影響查明事實,妨礙民事訴訟進行處以罰款5萬元。澎湃新聞(www.kxwhcb.com)9月7日從永嘉縣法院獲悉,因證據不足,李某所訴案件已被駁回訴訟請求。
2017年7月,李某將親戚趙某訴至法院,稱趙某將其委托用于還款的600萬元占為己有,要求返還,并提供了她匯款600萬給趙某的農村信用社電匯憑證。
法院在第二次開庭時發現,電匯憑證“附加信息及用途”欄有摳字痕跡,存在原告方偽造證據的可能。庭后,法官聯系原告方,告知偽造證據的后果。在法官約見原告及其丈夫時,原告丈夫道出真相,稱擔心匯款憑證上的“還款”被理解是原告方還被告錢,不利于達成訴訟請求,于是摳去。
據《民事訴訟法》,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法院可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100萬元。
責任編輯:謝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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