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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住宅70年“免費續期”能否進入《民法典》?

10年前《物權法》對此的規定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并沒有“續期費用”的規定。那么,住宅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之后,是不是要強調續費呢——哪怕同時規定減免制度?這個議題關涉到億萬公民的最大資產——房產,也引起了不少央媒的熱議。
近年來,1990年代的一些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的房產陸續“到期”,比如,2016年,溫州一批房產“土地到期”,一度傳出要求補交相當于房價市價三分之一土地出讓金的事件(雖然最后并沒有收),把這個看似遙遠的問題,被拉回到了當下。
對于70年到期之后怎么辦的問題,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2017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對澎湃記者提出的“房屋產權70年到期后怎么辦”的問題,李克強總理表示:“國務院已經要求有關部門作了回應,就是可以續期,不需申請,沒有前置條件,也不影響交易”,“國務院已經責成相關部門就不動產保護相關法律抓緊研究提出議案”。
實現“恒產恒心”,還需拿出最堅決的改革決心。當在十年前《物權法》的基礎上再勇敢邁出一步,將土地使用權固定為永久性權利,而不再以70年一個輪回的形式困擾國人。如果僅僅規定“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將另做法律、法規安排,那么可能模糊了原來的《物權法》確定的產權穩定性。
40年的改革開放史,也是一部土地使用權由僵化轉向自由流轉、充分保障的歷史。土地使用權從一種不穩定的債權,逐漸固定為長久性、可預期的物權,中國人距離“恒產恒心”只有一步之遙。未來的《民法典》將是中國改革40多年的經濟成就的法律總結,也勢必成為人類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當為后代百世垂范立則,提供更為穩定的財產權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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