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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被辭退權益如何保障?上海二中院調解執行同步進行

本期主筆:張志煜
民庭審判團隊負責人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
“張法官,我們在工廠勤勤懇懇干了10多年,現在到了退休年齡,怎么能說辭退就辭退呢?”一通來自當事人的電話揪起了我的心。這是一批涉及6名已到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矛盾激烈,如何才能妥善平息這場糾紛呢?
達退休年齡勞動者被辭退
2009年,李女士入職一家公司,在包裝車間工作。2019年,她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仍繼續在公司從事原有的工作,雙方之間沒有對用工關系有任何調整或新的約定。李女士也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022年9月,李女士突然收到公司出具的《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載明合同自當日終止。李女士對此毫無思想準備,但她發現,與她同期進入公司的其他5名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也遇到了相同的情況。
為了討個說法,李女士等6人先后訴至勞動仲裁部門和一審法院,主張由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但未獲支持。為此,他們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訴。
排摸傾聽釋法析理
作為這批案件的審判長和主審法官,我與合議庭對案件材料進行了研究,發現6人在公司工作期間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納城鎮保險的年限尚未達到法定年限,所以并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這一情況的原因無法歸咎于公司。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層面并無不當。
然而,這批案件經歷了仲裁和一審程序,歷時已近一年,6名勞動者受訴累所擾。如果就此“一判了之”,不僅不能解開勞動者的心結,反倒有可能導致“一案結多案生”。
于是,我決定在開庭前與各方當事人聊一聊,一方面想紓解他們的負面情緒,另一方面也希望能更深入地了解案情背后的其他情況,為妥善化解矛盾,平息糾紛打下基礎。
在與6名勞動者面對面談話過程中,我發現他們對勞動法規了解甚少,因此覺得非常委屈。于是,我向他們解釋了本案涉及到的相關法律規定。通過充分的釋法說理,他們漸漸理解了仲裁裁決和一審判決的理由,情緒也漸漸有所平復,表示愿意和公司坐下來談一談。
隨后,我又聯系公司,指出6名勞動者在公司從事高強度體力勞動長達10余年,從人文關懷等情理角度向公司進行了闡釋。經過反復溝通,公司表示能夠理解勞動者的處境,愿意支付一定的補償。
調解執行同步進行
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初步調解意愿后,考慮到天氣炎熱、勞動者年齡較大、住所地距離法院較遠等因素,我安排了在線庭審,組織雙方當事人商定具體調解方案。
在前期溝通的基礎上,雙方心平氣和地表達了自己的訴求和意愿,調解的的差距也在不斷縮小。最終,公司同意在簽署調解協議的當天全額支付補償金。于是,雙方當庭簽署調解協議,曾經劍拔弩張的雙方,終于握手言和。
法官心語:
日常辦案中,開庭前和當事人聊兩句,開庭后對當事人勸兩句,結案前聽當事人說兩句,結案后對有疑問的當事人解釋兩句是我一直堅持的辦案習慣。用群眾理解的語言詮釋法律,用群眾認同的態度悉心疏導,用群眾滿意的作風贏得互信,才能了解當事人的真實訴求和心結所在,從而找到化解矛盾的切入點,因案制宜地制定解決爭議的最佳方案,做到調能案結事了,判能定分止爭。
此外,為了切實減少當事人的訴累,使當事人的權利盡快兌現,在審判的過程中也要兼顧執行問題。執行工作看似是審判庭法官的分外事情,但如果能在調解的過程中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以即時履行來促進當庭調解的達成,以當庭調解來保證執行到位,往往能夠成為打破調解僵局、破解執行難題的利器,實現案結事了。
(原標題:《被辭退的6位老員工 | 至正-法官札記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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