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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網絡大V炒作熱點事件易引發網暴,應負有更高注意義務
網絡大V言論表達應負更高注意義務,恪守法律底線。8月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近五年涉網絡暴力案件審理情況報告。
報告指出,在網絡侵權行為上,網絡大V因關注度較高易引發網暴嚴重后果,“言論的表達和評價是否基于客觀事實是言論自由與侵害名譽權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線。”
報告顯示,有案件反映,部分網絡自媒體、營銷號、網絡大V往往為了吸引關注度和流量,制造獵奇信息、挑起網民情緒或跟風炒作熱點事件,引發眾多跟帖評論進而引發網暴;部分則利用其較高的關注度和粉絲量,誘導粉絲不理智行為,從而產生網暴。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在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中,“網絡大V”因轉發不實文章惡意營銷被判侵權。
案情顯示,原告王某系公眾人物,被告張某于2020年11月30日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搬運、轉載一篇關于原告學術造假、個人感情生活等內容的文章,當日即引發6372次轉載、2.2萬余條評論以及近66萬次點贊,涉案話題一度登上當日微博熱搜榜,引發網絡高度關注與討論。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任何核實發布虛假不實信息以造謠、抹黑原告的行為,對原告的名譽及聲譽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侵犯原告名譽權,加之原告為公眾人物,該種影響對原告名譽權的損害更為嚴重,故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案涉新浪微博賬號共有近486萬名關注粉絲,微博認證為“微博2020十大影響力娛樂大V”“知名娛樂博主”。
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作為公眾人物,在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和滿足社會公眾知情權方面負有容忍義務。但涉案微博內容的真實性缺乏客觀依據,超出合理輿論監督范圍。被告以擴散和傳播相關內容,引導話題走向、吸引流量為目的,通過“微博大V”賬號發布文章,同時利用加帶微博討論話題的方式進一步傳播、擴散言論,卻未對文章中帶有貶損、誹謗的內容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存在主觀過錯。涉案微博在短時間內引發網絡高度關注,受眾人數多、影響范圍廣,足以導致原告的個人聲譽及社會評價降低,致使原告名譽權受損。被告的涉案行為,不屬于普通網絡用戶的非盈利性轉發行為,而應當被認定為利用網絡關注度及影響力傳播虛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謠謀利的惡意營銷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判決被告通過涉案微博賬號公開發布道歉信向原告賠禮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在釋法中表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不是虛假、負面信息的“溫床”,言論的表達和評價是否基于客觀事實是言論自由與侵害名譽權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線。
“部分網絡大V具有一定影響力,其發布的言論具有傳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會影響大等特點。網絡大V作為發言者影響力越大,一旦言論失當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將越嚴重。”報告表示,網絡大V相較于普通民眾,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更審慎使用其影響力,注意行為邊界,恪守法律底線。對于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以及給受害人造成人格權益損害可能性較高的言辭,要承擔更高的核實注意義務。對于網絡大V以盈利為目的,故意實施蹭熱度、標題黨、帶偏節奏或者搬運拼接虛假信息等惡意營銷炒作行為,應當承擔更重的侵權責任。
報告還表示,對于在涉網暴力案件中充當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推波助瀾者等角色,或實施組織“水軍”“打手”、編造“涉性”話題、長時間多頻次大量發布侵權信息等行為,或知名網絡大V、公眾人物等利用其身份,隨意侵害他人博取眼球以獲得更多流量利益等行為,充分考慮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影響范圍等因素,嚴格認定侵權主體責任承擔,堅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比如,在高某與黃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中,侵權人利用其擁有幾百萬粉絲的微博賬號發布侵權言論侵害他人名譽權,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判令其承擔8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和13000元的維權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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