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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構成傷殘,能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2022年7月25日許,被告桑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與由南向北行駛原告李某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桑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李某某在醫院住院治療,一個月后進行流產手術。經某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等級。
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共同賠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86558.72元。
桑某某辯稱,涉案車輛有保險,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未構成傷殘,精神撫慰金不應支持,其他合理合法損失愿意賠償。
爭議焦點
原告經傷殘鑒定未構成傷殘等級,能否支持精神撫慰金。
法院審理
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多發性骨盆骨折、恥骨骨折等受傷,搶救及手術時多次經過CT檢查、核磁共振檢查等,經法官詢問多名婦產科專家意見,專家建議如孕婦經過多次輻射后,后期輻射對其胎兒有影響,影響后果不可預估,均建議其行流產術。考慮到李某某系備孕期,且生育一孩時系順產,本次造成骨盆骨折、恥骨骨折等部位受傷,即使原告鑒定時骨盆恢復未見畸形愈合,未構成傷殘等級,但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害勢必對其后期生育等產生一定的心理影響、身體影響。
法院判決
除原告醫療費等合理費用外,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精神損害5000元,該損失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優先支付。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二十三條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五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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