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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持倉迎新規:明確持倉合并原則,禁止以欺詐方式獲取套保額度
期貨持倉迎來進一步規范。
7月31日,證監會公告,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增強期貨市場持倉管理的系統性和針對性,進一步提升監管透明度和增強監管效率,近日,證監會發布《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證監會表示,通過專門的制度文件對持倉管理進行規范,不僅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的相關要求,也有利于系統性梳理持倉管理框架體系和各項制度工具,厘清各項制度工具間的邏輯關系,便于統籌安排,提升監管針對性。
重點規范四方面
《暫行規定》共7章30條,分別為總則、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大戶持倉報告、持倉合并、法律責任和附則。
具體來看,《暫行規定》重點對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大戶持倉報告、持倉合并等基礎制度的內涵、制定或調整原則、適用情形、各參與主體義務等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持倉限額的制定或調整原則、設定方法,規范交易行為。二是對套期保值行為進行原則性規范,明確期貨交易所的審批和管理義務。三是完善大戶持倉報告制度,進一步充實報告內容,明確報告方義務。四是對持倉合并原則進行明確,同時對持倉合并豁免有關制度作出原則性安排。
豐富持倉限額設定方式
具體來看,《暫行規定》對持倉限額制定或調整的考慮因素提出原則性要求,明確持倉限額的制定或調整原則、設定方法,規范交易行為。
持倉限額,是指期貨交易所規定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或交易者在某一期貨合約、標準化期權合約或品種上持倉的最大數量,這是期貨市場為防范持倉過度集中導致市場操縱的基礎。
首先,《暫行規定》規定,具體制定、調整和評估持倉限額仍由期貨交易所負責。
根據《暫定規定》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根據歷史持倉規模、期現貨市場發展和運行情況等,定期對持倉限額進行評估,原則上每個自然年度結束后開展評估工作,并根據評估情況調整或維持持倉限額。同時,期貨交易所也可以結合期貨市場運行情況和風險狀況調整持倉限額。第六條規定,制定和調整持倉限額時,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其次,豐富持倉限額設定方式,為品種限倉、期貨與期權聯合限倉等預留空間。
根據《暫定規定》第七條,期貨交易所制定持倉限額,應當充分考慮期現貨市場規模、市場結構、市場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對于源自同一基礎資產的期貨合約、標準化期權合約,期貨交易所可以分別或聯合設置持倉限額,可以同時設置品種持倉限額。
最后,規范交易行為,要求市場參與者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額。
《暫定規定》第十條提到,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交易者應當有序建立、調整和了結期貨持倉,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額管理。
明確仍由期交所審批和調整套保額度
期貨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為管理因其資產、負債等價值變化產生的風險而達成的與上述資產、負債等基本吻合的期貨交易活動。
原則上,套期保值審批允許具有風險管理需求的交易者額外獲得一定的持倉限額豁免,以在市場可承受范圍內滿足企業正常的風險管理需求。
《暫行規定》在第三章中,對套期保值業務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包括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應當與交易者的風險管理活動規模、市場風險承受度等相匹配,交易應當遵循品種匹配、管理價格波動、期限匹配原則等。
同時,尊重現行做法和一線監管實際,《暫行規定》明確仍由期貨交易所審批和調整套期保值持倉額度。
此外,考慮到套期保值審批是基于交易者真實的套保需求、在持倉限額以外賦予交易者的額外權限,因此《暫行規定》對套期保值額度的獲取和使用進行一定規范,禁止交易者以欺詐等方式獲取套保額度,不得濫用套期保值額度。
報送大戶持倉報告
大戶持倉報告制度要求達到報告標準的交易者報送持倉、資金等情況,是期貨交易所了解交易者信息的重要途徑。
《暫行規定》對現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相關安排進行明確,規定由期貨交易所制定和調整報告標準、明確報告內容和程序,中介機構和交易者應當按要求報送信息。
其中,《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期貨合約、標準化期權合約或品種的大戶持倉報告標準并向市場公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調整報告標準。
在此基礎上,《暫行規定》授權期貨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者報送參與境內外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市場和現貨市場的情況,以更加全面掌握交易者信息,提升監管有效性。
禁止通過分倉擾亂交易秩序
持倉合并,是指期貨交易所對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多個期貨賬戶的持倉按其業務規則進行合并計算,合并后的持倉量不得超過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
證監會指出,持倉合并是避免客戶通過分倉突破持倉限額、形成持倉優勢,進而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暫行規定》對持倉合并的有關要求進行明確,同時對持倉合并豁免有關制度作出原則性安排。
具體來看,《暫行規定》對當前日常監管中的持倉合并情形進行了明確,要求期貨交易所對同一交易者在多個會員處的同類型交易編碼上的持倉、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多個賬戶的持倉進行合并計算。
《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列出了三種情形,一是同一交易者在不同期貨經營機構和境外經紀機構處開立多個交易編碼的,應當將各同類型交易編碼上的持倉量合并計算;二是同一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內的各個賬戶,持倉量應當合并計算;三是期貨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為保持監管彈性,對持倉合并豁免作出原則性規定,要求期貨交易所結合持倉合并的具體情形建立相應的豁免制度。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指導期貨交易所、行業機構認真落實《暫行規定》,不斷完善期貨市場制度體系,進一步規范期貨市場持倉行為,促進期貨市場穩健運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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