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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母親索要19萬彩禮給未成年女兒訂婚,男女雙方分手后其拒絕退還
澎湃新聞記者 呂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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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微信號7月25日消息,訂立婚約、接受彩禮作為我國的民間習俗,在多數地區至今仍普遍存在。可已經2023年了,居然還有為未成年人訂婚的荒唐事情存在,甚至還因彩禮退還問題鬧上法庭。
2021年9月,白亮與孟小花(2005年出生)經人介紹相識后,于同年舉行了訂婚儀式,孟小花及其母親向白亮索要了彩禮190000元,同時還索要金手鐲一個、金項鏈一條、金戒指兩枚及下車錢8000元。
訂婚后,因白亮與孟小花從未在一起生活,且孟小花系未成年人,雙方沒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人關系從此日漸疏遠,分手后,雙方因退還彩禮產生糾紛,故原告白亮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孟小花及其母親退還全部彩禮。
庭審過程中,鑒于孟小花的母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該案的承辦法官對其進行了訓誡。隨后法官對該案進行了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孟小花(未成年人)及其母親返還白亮彩禮款5萬元。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對于人生和社會的認知仍處于不太成熟的階段,原告給予未成年人財物的目的是為與其締結婚姻關系,但是原告白亮明知孟小花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還與其訂立婚約,存在嚴重過錯。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嚴禁借婚姻名義收受他人財物,收受財物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在子女未成年的情況下,為其訂立婚約并參與接收彩禮款,應與子女共同償還。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湯宇兵
圖片編輯:金潔
校對: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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