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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戀愛時,哪些轉賬會被認定為彩禮?
戀愛期間有轉賬,分手后有的當事人會以婚約財產糾紛來起訴要求返還彩禮。而另一方當事人以雙方財物屬其他法律關系為由抗辯的。那么在審判實踐中,怎么認定是否是彩禮呢?李曉娟律師今天用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案例觀點給大家說明。

一、看雙方是否有締結婚姻的意向。
雖然法律上沒有銘文規定要給付彩禮,但從風俗習慣或者輿論壓力上很多人在結婚前給付彩禮,其根本目的就是締結婚姻關系。
因此,給付的財物是否是彩禮,首先看雙方是否已經對將來締結婚姻有基本的共識。如果沒有達成締結婚姻的共識,與風俗習慣相違背,也就不滿足返還彩禮的條件。
那么,怎么判斷雙方是否存在締結婚姻的意向呢?
可以從雙方的聊天記錄、是否進行訂婚儀式、是否對結婚物品進行采購、雙方家人和朋友是否知曉等方面綜合考量,需要注意的是依目前生活經驗來看,是否有共同生活經歷不必然與是否存在結婚意向存在聯系,不能單獨證明雙方存在結婚意向。
二、看雙方對給付彩禮這一風俗習慣是否有共同認識。
部分審判實踐中會以涉案當地是否存在給付彩禮這一風俗習慣作為認定彩禮的標準。即便當地沒有給付彩禮的習俗,但如果雙方對給付彩禮這一習俗有共識,在不違反民事法律行為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則可以認為給付的財物為彩禮。
可以通過雙方的自認、雙方各自居住地是否有該習俗、雙方戀愛交往所在地是否有該習俗、雙方締結婚姻地是否有該習俗等綜合考量雙方對給付彩禮這一風俗習慣是否有共識。
三、看給付財物的相對價值大小。
戀愛中的男女經濟往來十分常見,彩禮在一般是數額較大的現金或價值較高的貴重物品。
數額較大和價值較高的評判標準沒有明確標準,可以通過以雙方均認可的風俗習慣、雙方對彩禮價值的主觀判斷、戀愛交往時或者締結婚姻時當地的經濟條件、男女雙方尤其是給付財產方的經濟狀況等為參照因素,綜合考量給付財物的價值是否滿足彩禮的特點。

專業婚姻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部分審判實踐中對于節日、紀念日等特殊意義的日子中特殊金額的經濟往來不認定為彩禮。但如果是在特殊日子求婚、訂婚的,需要從實際情況來考量。
戀愛期間轉賬是否是彩禮,能否返還問題,建議咨詢婚姻律師給您更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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