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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庭審筆錄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9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第十條,庭審、質證、證據交換、庭前會議、調查取證、勘驗、詢問、宣判等訴訟活動的筆錄,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公布的《規定》全文,《規定》全文共十七條,就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的定位、訴訟參與人身份信息的采集與核對、特殊情況下的公開規則、通過互聯網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的范圍、依托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進行電子送達的規則與效力、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更正與撤回、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督導機制等內容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根據《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保密或者限制獲取的審判流程信息以外,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案件過程中產生的程序性信息、處理訴訟事項的流程信息、訴訟文書、筆錄等四大類審判流程信息,均應當通過互聯網向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中國法院網刊登的一篇最高法院審管辦負責人解讀文章介紹,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法發〔2013〕1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推進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建設”的工作任務,此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全面開始了這一領域的探索與實踐,2014年8月1日,“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上線試運行。
上述負責人稱,《若干意見》制定時,人民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尚處于探索時期,沒有對向公眾公開審判政務信息與向當事人公開審判流程信息進行區分,公開內容也只是原則性地列舉了四類。加之缺少全國統一、內容明確、操作性強的審判流程信息公開業務標準,“選擇性公開”的問題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有些地方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基本沒有開展或流于形式,參與訴訟群眾的知情權不能得到充分滿足,容易對審判活動產生不必要的猜疑、誤解,既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司法體驗,也嚴重損害司法公開政策的嚴肅性,制約了審判流程公開工作的整體效果。
上述負責人稱,《規定》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指導思想,針對當前全國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內容缺少統一標準的突出問題,《規定》用四個條文將應當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劃分為程序性信息、處理訴訟事項的流程信息、訴訟文書、筆錄等四大類二十余小類,涵蓋了從收立案階段到宣判階段的各個審判環節。并且依托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開展電子送達。《規定》公開對象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可以向公眾公開。
為落實《規定》各項要求,上述負責人說,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開通了“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微信服務號和小程序,支持通過微信及時向當事人“點對點”推送審判流程消息。
上述負責人介紹,2018年2月下旬,河北、江蘇、青海、寧夏三級法院作為首批試點法院已陸續開始通過統一平臺、12368短信、微信服務號和小程序向當事人公開新收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其他地區法院將于《規定》發布后,立即著手開展相關準備工作,加緊完成與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后臺的對接。9月1日起施行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將按照統一標準、通過統一平臺公開審判流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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