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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牟林翰和包麗關系與家庭成員無本質區別,精神折磨屬于虐待行為
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帶民事上訴一案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www.the paper.cn)當天從權威渠道獲取到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帶民事案二審判決書。
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女生包麗在北京市某賓館服藥自殺。2020年4月11日,包麗在醫院去世,其后牟某翰涉嫌虐待罪被逮捕。
澎湃新聞注意到,圍繞上訴人牟林翰及其辯護人所提牟林翰的行為不構成虐待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三點理由進行駁斥,認為牟林翰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于虐待罪的構成要件。牟林翰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采納。
法院以三點理由論證牟林翰行為構成虐待罪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依法公開宣判,以虐待罪判處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同時判決牟林翰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包麗之母)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3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原告人蔡某某和牟林翰均提起上訴。
牟林翰認為自己不構成虐待罪,也不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澎湃新聞獲取的牟林翰一份手寫的上訴狀寫道,其認為自己無罪,他認為自己和包麗之間屬于情侶之間發生“矛盾爭執”,并不涉及法律,“從未想過真正傷害她(包麗)”。他還寫道,一審判決他有罪,系“助長以網暴尋求關注”,“助長‘自殺有理’之歪風邪氣”。
二審法院表示,經查,第一,從牟林翰與包麗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間經常性共同居住、同居期間曾共同前往對方家中拜見對方父母,且雙方父母均認可二人的同居狀態及以結婚為目的的男女朋友關系等情況看,雖然牟林翰與包麗尚未登記結婚正式組建家庭,但在長期同居期間二人關系始終穩定、情感相互依賴、生活相互扶持且均在為結婚積極準備,因而二人之間關系與家庭成員關系并無本質區別,由此牟林翰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體要求。
第二,雖然在案缺乏充分證據證實牟林翰曾對包麗實施過肢體暴力,但牟林翰本人供述、多名證人證言及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牟林翰在明知且接受包麗曾有性經歷并已與包麗交往且同居的情況下,既不同意包麗的分手請求,又糾結于包麗以往性經歷并借此高頻次、長期性、持續性辱罵、貶低和指責包麗。牟林翰對包麗實施的前述經常性侮辱謾罵行為具有精神折磨性質,屬于虐待罪所規范的虐待行為。
澎湃新聞注意到,包麗生前好友作為證人指出,牟林翰與包麗確認戀愛關系后,牟林翰常因包麗不是處女而和包麗吵架,且有過推搡,“打過耳光,掐過胳膊,并讓她(包麗)下跪”。
二審法院認為,從牟林翰侮辱謾罵行為的時長、頻次、粗俗程度及曾造成包麗因不堪忍受而割腕、吞服過量藥物的后果看,牟林翰對包麗實施的虐待行為已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
第三,在2019年9月24日至案發前,包麗與牟林翰始終居住在一起。2019年10月9日,牟林翰在包麗因長期遭受其精神折磨而精神依附于自己的情況下再次言語刺激包麗,直接導致其選擇離開牟林翰家中并入住賓館服藥自殺。
法院認為牟林翰對包麗長期實施的精神虐待及當日再次實施貶損人格性質的言語刺激與包麗自殺死亡之間存在刑法的因果關系。
綜上,牟林翰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于虐待罪的構成要件。牟林翰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二審法院均不予采納。
法院解釋為何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審判決書中提及,上訴人包麗媽媽的訴訟代理人提出,牟林翰的行為還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認為一審判決對牟林翰所犯虐待罪量刑畸輕。
二審法院認為,經查,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牟林翰實施了積極追求或放任包麗死亡結果發生的教唆行為,同時牟林翰聯系、尋找和救治包麗的過程顯示牟林翰并不希望或放任包麗死亡結果的出現,也不存在故意拖延救治的行為。
一審法院在對牟林翰所犯虐待罪量刑時已充分考慮了牟林翰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等因素,所裁量的刑罰在法定刑幅度之內且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量刑適當。因此,蔡某某的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判決書披露:包麗在案發時精神狀態極度脆弱
澎湃新聞注意到,二審判決書中,法院在論證被告人牟林翰的辱罵行為與被害人包麗自殺身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時提到:“包麗在案發時極度脆弱的精神狀態這一風險,正是由于牟林翰日積月累的指責、辱罵行為而制造。”
在案證據證實,包麗在與牟林翰確立戀愛關系后,對牟林翰的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牟林翰因處女情結長期對包麗進行侮辱、謾罵,進行精神折磨與打壓,貶損其人格,包麗為了維持與牟林翰的戀愛關系,雖然也有反抗、爭辯,但最終選擇了妥協、沉默和忍受牟林翰的負面情緒。
法院認為,牟林翰作為這一風險的制造者和被害人包麗具有親密關系并負有一定扶助義務的共同生活人員,在包麗已出現割腕自殘以及服用過量藥物后進行洗胃治療,并被下發病危病重通知書的情況下,已經能夠明確認識到包麗早已處于精神脆弱的高風險狀態,應及時關注包麗的精神狀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上述風險狀態,防止包麗再次出現極端情況。
但牟林翰卻對由其一手制造的風險狀態視而不見,仍然反復去指責、辱罵包麗,使得包麗精神脆弱的高風險狀態不斷強化、升級,與案發當天的刺激性話語相結合,最終造成包麗服藥自殺身亡的悲劇。
二審法院認為,包麗在與牟林翰確立戀愛關系之前,性格開朗、外向;但在與牟林翰確立戀愛關系之后,由于不斷遭受牟林翰的指責、辱罵,其時常精神不振、情緒低落,并出現了割腕自殘、服用過量藥物而被洗胃治療等極端情況,在確立戀愛關系僅一年多的時點上便選擇了服藥自殺,可見正是牟林翰長期的精神打壓行為使得包麗感覺不斷喪失自我與尊嚴,逐漸喪失了對美好生活的期待,包麗服藥自殺前所發的微信內容也有力證實了牟林翰的長期精神折磨導致了包麗對自我價值的錯誤判斷。
由此可見,在包麗精神狀態不斷惡化,不斷出現極端行為并最終自殺的過程中,牟林翰反復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行為是制造包麗自殺風險并不斷強化、升高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與包麗的自殺身亡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基于對本案證據事實以及法律依據的論證分析,被告人牟林翰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行為以及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方面均符合虐待罪的構成要件,牟林翰所提無罪辯解及其辯護人發表的無罪辯護意見缺乏相應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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