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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鐵路局原副局長李學章受賄獲刑十一年,收超八百萬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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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9時,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鄭州鐵路局原副局長李學章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學章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被告人李學章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共計價值人民幣1037.6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學章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土地房產管理處處長、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24家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監理、土地租用、協調發放棚戶區改造獎補專項資金、協調房地產開發用地、涉鐵單位拆遷、安置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5.7914萬元,出售受賄房產所得孳息人民幣221.8486萬元。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學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李學章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受賄所得財物已經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社會各界群眾30余人參加了旁聽。
(原標題為:《 鄭州鐵路局原副局長李學章受賄案一審宣判》)
責任編輯:宋蔣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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