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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佳兆業廣場業主稱認購車位后過戶難,回應:已抵押給銀行
從開發商處購買產權車位兩年多了,至今不能過戶辦理產權證。成都佳兆業廣場部分業主這才意識到,購買車位時只和開發商簽了認購協議,并且大家還按要求在認購“抵押車位”同意函上簽了字。
7月22日,成都佳兆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佳兆業地產”)一位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證實,成都青羊區佳兆業廣場項目,部分業主購買的產權車位的確是抵押給銀行了,需要公司拿出資金去解押。但公司現有更緊要的事情需要資金解決,只能等賬上有多余的錢了才能去解押。
購買了該項目抵押車位的何先生介紹,在佳兆業廣場購買了這種車位的業主還有很多戶,他們已經多次找佳兆業車位營銷中心協調處理,但至今沒有結果。

佳兆業廣場商業車位營銷中心
業主認購到無解押期限的產權車位
業主們認為,佳兆業地產通過讓購買車位的業主簽訂《同意函》《認購協議》《佳兆業廣場車位購買風險提示》等方式,幾乎將風險全部轉移到了買受業主一方。
據當初購買車位的業主何先生介紹,2020年,佳兆業廣場小區內,開發商張貼的“企業周年慶,首付1萬買車位”廣告隨處可見。相比之前賣出的6萬、8萬、12萬不等價格的產權車位,這個廣告明顯吸引了更多業主的興趣。
何先生和其他業主一樣被廣告吸引,前往開發商處報名。不過,他們報名之后發現,購買這批車位,簽訂的不是買賣合同,而是認購協議。認購協議中,出賣人(甲方)為成都市錦新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錦新瑞公司”)。何先生認購的是一個建筑面積為35.94平米,實際使用面積為12.72平米的車位,總價4.5萬。
澎湃新聞注意到,認購協議中出賣方有一段注明,內容為:“買受人已了解項目的基本情況,現場查看并確認了包括不限于《車位風險提示》中的相關風險,對公示的《車位買賣合同》等文件內容無異議?!?/p>
而協議中的風險提示,為開發商要求簽署的一份《同意函》,在這份由開發商擬定的同意函統一格式協議中,開發商竭盡全力規避了將來可能在解押問題上面臨的所有風險。如:同意函款第1條:“簽署認購協議前,開發商已明確告知本人,該公司已將本人認購的車位進行了抵押,抵押權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在此前提下,本人仍舊自愿與出賣人簽署車位認購協議?!钡?條:“本人同意待出賣人完成抵押登記注銷后五日內,再與本人簽署《佳兆業廣場車位(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具體簽約時間以錦新瑞公司通知為準?!?/p>
同時,同意函中還明確“為保留本人所認購車位之價格優惠,本人同意在車位認購協議中約定的交款期限內付清認購車位的全部價款。全款付清后,公司同意承諾人可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后使用該車位”。
澎湃新聞發現,《認購協議》和《同意函》中沒有明確出賣人何時“完成抵押登記注銷”,同時還在同意函中明確,買受人不得因所購車位已抵押以及未及時簽訂車位買賣合同為由,追究錦新瑞公司的法律責任。
何先生稱,雖然讓簽這樣的同意函,但銷售人員同時又不斷口頭提示,最多一年就能解押。大家都信以為真。

成都青羊區佳兆業廣場
佳兆業稱有多余資金才會解押
佳兆業為何出售已經抵押給銀行的車位?原因只有一個,就是缺錢。
7月23日,成都佳兆業廣場商業車位營銷中心一位負責人向澎湃新聞確認,該項目部分業主購買的產權車位的確抵押給銀行了,需要公司拿出資金去解押。但公司現有更緊要的事情需要資金解決,只能等賬上有多余的錢了才能去解押。對于成都佳兆業廣場有多少這樣的抵押車位和產業,這位負責人表示不清楚,他是從另外的項目調來的。
這位負責人表示,他現在能做的就是及時將業主的訴求反映給公司高層,其他無能為力。因為現在公司的確資金緊張,因為其他項目還有交付問題亟需解決?,F在公司雖然正常運營,但是回款資金都被監管了,只有這些問題都處理好了,如果賬戶上還有余錢,才可能解決抵押車位的事。
澎湃新聞注意到,缺錢的不僅僅是成都佳兆業地產,據媒體此前相關報道,整個佳兆業債務問題現在都非常突出,甚至有債權人曾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清盤呈請。
何先生說,第一次去該公司賣他們車位的商業中心找他們,接待工作人員說,他們工資都好久沒發了,至少目前,他們也無能為力。
相關工商登記信息系統顯示:成都市錦新瑞房地產開發公司(簡稱“錦新公司”),唯一股東為成都佳兆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成都佳兆業”),而成都佳兆業唯一股東為佳兆業集團(深圳)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為100%。
澎湃新聞注意到,目前錦新公司歷史開庭公告88條,最新開庭公告為22條,其中,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9件,買賣、房屋租賃合同糾紛5件。
律師:認購協議對業主明顯不利
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種認購協議,相對于正式車位銷售合同的“本約合同”,法律上被稱為“預約合同”,僅約定賣受方在“完成抵押權注銷后五日內簽署正式合同”,沒有具體日期限制,更沒約定開發商應當在什么期限內為業主辦理車位產權證,這對消費者來說,是十分不利的。
胡磊表示,如果業主方能夠明確開發商一方違約,致使“認購協議”這一預約合同無法實現,則可以依法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認購定金,“車位銷售雙方目前連正式的不動產銷售合同都沒訂立,業主們拿到車位不動產權證遙遙無期”,業主目前能做的事,除了要求開發商盡快解除抵押權之外,就是與開發商協商解除預約合同。
胡磊認為,無論是司法規定和司法實踐,都支持帶抵押權的車位完成交易過戶、進行物權變更,“但作為普通消費者來說,花錢購買了一個還被抵押在銀行,隨時可能被債權人要走的車位,誰會愿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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