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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虛擬貨幣未成,投資款能否要回?
康某通過網友介紹,將69500元匯給不認識的陳某,欲購買泰達幣USDT(Tether),但卻未能如愿。康某的投資款還能要回來么?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經中間人介紹,康某在網上充值數字貨幣-泰達幣USDT(Tether)。康某向陳某中信銀行賬戶轉款69500元,擬購買10000泰達幣USDT。后經確認,康某賬戶并未獲得相應泰達幣USDT,而陳某主張經中間人傳遞,已將10000泰達幣USDT匯入指定賬戶。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康某將涉案款項直接匯入了陳某的賬戶,陳某接收相應款項,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康某以其行為作出了向陳某締約的表示,并向陳某履行了合同義務,陳某亦應當全面、審慎、直接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并對合同履行結果負責,至于陳某表示通過中間人傳遞虛擬貨幣,應是其個人委托行為,與康某無關。案件買賣標的物為虛擬貨幣。根據2017年9月4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了類似泰達幣的虛擬貨幣,本質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因違反金融安全、市場秩序等公序良俗而無效。康某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進行非法虛擬貨幣交易,對于合同無效具有一定過錯,且對自己的投資風險未引起高度注意,向不熟悉的陳某隨意匯款,應自行承擔一定損失。根據雙方過錯程度,酌情支持陳某返還投資款比例按60%計算,即41700元。判決后,當事人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2017年9月,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出《關于代幣融資風險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
由此可見,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類似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并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保持理性,自行承擔投資風險,謹防上當受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須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害,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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