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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稽查大消息:合伙人按最高35%征稅,整個創投圈不淡定
今天,創投圈有一個段子刷屏了:創投有機會就吹自己的成功案例,動輒賺幾百倍,結果LP(投資人)沒信,稅務局信了……
事情緣起于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對各地2018年股權轉讓的檢查工作。在檢查中,國家稅務總局發現一些地方政府對投資類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按照20%的所得稅率征稅,這不符合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按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要求地方糾錯。
然而基金君在采訪中發現,目前全國部分地方政府為了吸引私募基金落戶,采用20%的優惠稅率。如果地方最終按要求糾錯整改,由于絕大多數投資回報均高于35%的稅率線,有限合伙基金的個人LP將面臨70%左右的稅負增幅。
創投稅收政策面臨糾錯調整
基金君拿到的一份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的文件顯示,此次指導意見下發,主要是針對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中各地反映的一些政策適用問題,要求有違規行為的地方稅局予以糾正。
關于個人所得稅,意見顯示,有些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自行規定投資類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通常所說的“個人LP”),按照稅率20%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調整后的創投稅率最高35%
那么如果嚴格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的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對有限合伙基金的個人LP征稅,會增加多少稅負呢?

按照上面的稅率表,每位LP的應納稅所得額約65.625萬元。如果按照20%的稅率征稅,所得的200萬元只需要繳納40萬元。而隨著投資收益越多,超過10萬元的部分越大,按照35%的稅率所繳納的部分數額就越大,個人LP的稅負也越高。
在基金君所了解的情況中,機構傾向于認為按照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其實就相當于將稅率提升至35%。因為私募投資本身就要求100萬元起投,而參與私募投資的個人LP均為高凈值人群,很多機構的起投點甚至設在300萬或500萬,一旦項目投資成功獲得回報,高于10萬元的部分將占大頭,因此稅負多少,主要由最高極距的稅率決定。
VC/PE業內人士怎么看?
今天此消息一出,立即在一級市場投資圈刷屏,基金君也多方詢問了業內人士意見,關于創投稅收的稅率征收標準,各地有自己統一的口徑,但大部分地方以20%為主。在北上深三地,目前僅有深圳采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北京一家國企背景的PE子機構合伙人認為,地方政府此前擅作主張的做法一直存在風險。“如果以20%的稅率征稅,按理來說應取收入全額,而不應該扣除成本、費用等,如果是收入凈額再按20%征稅,可能被認為存在逃稅嫌疑。”
北京某初創PE合伙人表示,北京目前是按照20%的稅率征稅,因此對此次稅率提高更是十分關注。
至于是否會全國統一執行,該人士認為不太現實,“全國統一實施阻力太大,而且也會讓國家此前大力推廣的針對創投的稅收優惠落空。”不過該人士也表示,非常擔心具體的執行已經在路上,“如果真按這個實施,那機構就沒什么可賺的了,可能會將行業推回到個人代持的老路上。”
上海另一家PE機構的合伙人表示,今年年初在上海注冊有限合伙基金時就聽說過此事,“沒當真,不相信會這樣。最終還是要看地方如何執行,希望相關部門盡早明確。”
據深圳某政府引導基金的負責人透露,深圳對于有限合伙基金的個人LP一直是按照5%-35%的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征稅的。“去年我參與清算的一家小型合伙基金是這樣操作的,其它地方有不同的制度,此外基金還要繳納6%的增值稅。”

對于中央和地方所采取的不同做法,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財稅合伙人趙衛剛在接受基金君采訪時表示,關于合伙企業的納稅規定,財稅159號文規定得很清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納稅。如果比照“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就是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在實際執行中,地方出于一些考慮,比如招商引資等,因此對投資類合伙企業的稅率有所放松,比如以投資所得的20%稅率征稅。他們的做法有一些道理,比如個人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是被動性質的,不是生產經營所得,而且私募基金和一般進行生產、銷售的工商企業也存在不一樣的地方,它是投資性質的,有特殊性,僅僅按照合伙企業的形式把它當作一般工商企業對待是否合理性,這個問題值得商榷。
但從中央層面來說,合伙企業是“先分后稅”,征稅額是收入減去成本、費用等,這樣的情況下稅率就應該是35%,如果以被動投資的性質按20%征稅,那應該是不允許減免相關成本和費用的。因此在此次總局的稽查中,認為地方的一些行為不符合稅收法規,提出糾正。
趙衛剛表示,這個問題其實多年來一直存在,雙方基于不同的立場和看法也在博弈,至于新的動向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建議業內機構及投資人暫時先采取觀望態度,不要急于下結論。
(原標題:重磅!國稅稽查局傳來大消息:合伙人按最高35%征稅!整個創投圈不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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