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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產品宣傳預期收益,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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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經核查,我局發現你公司旗下部分產品存在宣傳預期收益的行為,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嚴格對照基金銷售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內控合規管理,規范銷售行為,杜絕上述問題再次發生。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3年6月30日
責任編輯:伍智超
圖片編輯:朱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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