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刑訴法修正草案分組審議:有委員認為無須再規定“先行拘留”
8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二審稿,有關監察委與檢察機關的辦案銜接問題備受關注。有委員直言,當監察委對案件采取留置措施后,檢察院無須再使用“先行拘留”,這一規定不科學且多余。此外,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限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亦被指尚缺明確規范。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上述修正草案第12條第2款擬規定,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先行拘留’”有無必要存在?”徐顯明委員坦言,為了做好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銜接,有人發明了這個概念。“監察委員會對嫌疑人留置之后,人民檢察院為了配合所以應該先行拘留,這等于是一個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兩個機關同時用。”徐顯明表示,從留置變成拘留,監察委和檢察院之間已經很好完成了銜接,“先行拘留”的概念是多余的,也是不科學的,“應該解決好這一問題。”
為此,徐顯明建議將上述規定改為:“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與此同時,前述條款還對檢察院決定釆取強制措施的期限作了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對此,周敏委員提出了兩點疑問:一、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這一情況直接影響到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是什么特殊情況?需要什么程序?是否要報批?由誰來批準?建議都規定清楚。”二是關于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如果這樣的話,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可以無限延長,建議再研究一下。”
上述修正案第12條第1款還提出,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自行補充偵查。
在李鉞鋒委員看來,這一條款是為了解決監察機關調查案卷與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間的銜接問題,但卻沒有規定補充調查的次數和期間,“從立法嚴謹的角度看,缺乏與刑訴法有關條款的整體協調,建議增加對‘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的次數和期間規定。”
李鉞鋒還建議,考慮到針對犯罪嫌疑人程序公正和人權保障的要求,草案可參照原刑訴法第171條中關于二次補充調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