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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投資合作中,回款賬戶能否任意變更?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在此前的文章當中,筆者已經探討過電影投資合作中存在授權代表時,授權代表的權力邊界問題。本文將結合案例,繼續探討在電影投資合作中,授權代表變更合同回款賬戶所引發的系列問題。

案例
甲公司與乙公司進行電影投資合作,A作為甲公司的授權代表與乙公司進行協商洽談,并拿著蓋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與乙公司進行具體合作內容的談判,對于甲公司的回款賬戶,合同當中已經作出了明確約定。A系甲公司的普通員工,但在該項目合作中為項目聯合制片人身份,并在合同落款甲公司代表處簽字。合同實際履行中亦全程由A代表甲公司進行。

在合作的電影完成發行上映后,獲得了一定的發行收益,乙公司按約定向甲公司進行結算,結算款是分階段支付的,在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前兩期的電影收益回款后,A通過微信通知乙公司變更回款賬戶為另一個賬戶。但該賬戶開戶主體為自然人,是A的妻子的個人賬戶,其并非甲公司職員,與甲公司并無關聯。

乙公司根據A的指示,先后多次將后續電影回款轉入變更之后的賬戶中。后甲公司發現該項目電影發行收益未結算完成,遂與乙公司溝通,在溝通中才得知乙公司將該款項轉入了A變更后的賬戶。甲公司認為乙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將款項轉入甲公司的回款賬戶構成違約,乙公司則認為A的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

那么該案當中,各方責任該如何劃分?
該案當中A作為甲公司的授權代表,拿著蓋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與乙公司進行洽談,并就電影合作協商達成合意后簽訂涉案合同,就此而言,A具有代表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外觀,是足以構成表見代理的,而對此部分,甲公司亦不存異議,事實上確實是甲公司授權A作為代表與乙公司談判并簽訂案涉合同,因此直至此時,A的行為應當屬于有權代理,且在代理權限范圍內。

在合同履行階段,乙公司僅憑A的口頭指示即變更回款賬戶,乙公司未與甲公司進行溝通,向甲公司進行求證,其行為是否合理?

這就須探求A作為甲公司授權代表,其代理權限的問題。筆者認為,A作為甲公司的員工,擅自通知乙公司變更回款賬戶的問題,其行為應當超越了代理權限。因回款賬戶系事關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關鍵,合同當中亦對此作出了約定,而A作為甲公司的授權代表,其權限僅在于就合同空白部分條款與乙公司進行洽談,并填補空白條款內容,在此范圍內,應當認為A具有代理權。因甲公司授權A作為代表拿著蓋有甲公司公章的不完整合同與乙公司進行談判,應當認為,就合同未完善的內容,屬于A可以自行定奪并與乙公司達成交易的內容,就此部分,A有權限作出代表甲公司的意思表示。但對于已經有所約定的回款賬戶內容,要進行變更,合同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的協議并加蓋公章,以就該合同關鍵內容的變更進行明確。此時如A作出違背甲公司已經明確的條款內容,乙公司認為A系代表甲公司的,應當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其具備該權利外觀。事實上,A僅系甲公司普通員工,并非法定代表人,雖為涉案電影的制片人,但并非其所有行為均足以代表甲公司。此時要對合同已經約定且乙公司已經按約履行的回款賬戶進行變更,乙公司具有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另外,變更后的回款賬戶的開戶主體亦并非甲公司,而系案外自然人的賬戶。綜合以上信息,乙公司未與甲公司核實便依據A口頭指示變更回款賬戶的行為具有一定過失,此處乙公司向A回款的行為不能視為向甲公司履行合同義務。換言之,此時A的行為并不能構成表見代理,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合同義務并未履行完,并應當就其過失向甲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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