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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云夢秦簡談起,開啟一場博古通今的法律之旅
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夢的云夢睡虎地秦簡,包括了大量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前后的法律文獻,是首次系統發現的秦律。其中的《秦簡·田律》規定:春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林木,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天,不準燒草作為肥料,不準采摘剛發芽的植物……到七月才能解除禁令。保護生態環境,主張綠色生活,生態文明,一直是中華法系的優秀傳統之一。

何勤華漫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
7月14日,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中華司法研究會副會長、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何勤華來到在浦東新區黨建服務中心舉辦的學習讀書會,講解民本思想的起源及其法理設定、法理實踐,“以人民為中心”思想的提出及其對民本思想的法理創新。
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元素可歸納為天人合一的認識論和世界觀、民惟邦本、以和為貴、緣法而治、明德慎罰、德主刑輔、隆禮重法、刑無等級、保護生態環境以及照顧老、幼及婦女和殘疾人這10個方面。
何勤華為大家重點講解了其中的民本思想。民本思想,就是“以民為本”,周人從夏、商兩代興亡的歷史經驗中總結出了“天命靡常”的王權轉移理論,又進一步萌發出以“明德保民”為主旨的民本思想,并以此為基點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論。
何勤華認為,民本思想之內在本質,存在著不可克服的矛盾,即一方面,某個人或者集團想奪取天下和治理天下,必須要“得民心”“順民意”。另一方面,統治者又不可能將政權與民分享。
古代民本思想的法理設定和架構,即通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來取得“民心”的范圍非常狹小。一般就局限于兩個領域,一是當民眾遇到天災人禍時國家給予救濟,如賑災及災后的“輕徭薄賦”等等,以體現國家的“重民”“保民”“惠民”“愛民”的態度。二是國家在立法和司法政策上施行的“德主刑輔”“重惜民命”“矜恤老幼”“寬宥殘疾”“免死承祀”等制度和政策。

《中華法系之精神》何勤華等 著
“以人民為中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何勤華認為,“以人民為中心”之法治思想是對傳統民本思想的創新與升華。
他解釋,首先,第一,“以人民為中心”之法治理念,在人民主權層面,深化了人的“主體地位”和“中心地位”,并注入“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等豐富內涵。
第二,中國古代的民本思想,始終無法解決“君”與“民”,即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對立問題,上升不到人民的本體論的層面。而“以人民為中心”之法治思想,則具有完整意義上的“人民的本體論”性質。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與國家治理(治國理政)即法治是相融的關系。
第三,“民惟邦本”,其前提是君為邦主,是在維護君主絕對權威的基礎上,希望統治者能夠善待黎民,實行仁政,以維護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而“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思想,讓人民參與法治的立場和態度是主動的、積極的,建設現代法治國家,是每一個公民積極的自覺的行動。
第四,中國古代,是“人治社會”,所以民本思想實行與否,完全因人而異。漢景帝和漢武帝,李世民與李隆基,其觀念和行為就不一樣。甚至同一個人,如梁武帝蕭衍、隋文帝楊堅,其年輕時和年老時的思想也不一樣。而“以人民為中心”法治理念,是制度化、法治化的成果,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因此其“依靠人民”、堅持人民的主體地位,等等,是真實的、徹底的,也是能實現的。
第五,中國古代民本思想偏重于經濟和民生,而“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思想,不僅僅停留在經濟和民生層面,不僅僅關注物質生活,還更加關注人民所享有的政治與法律權利,關注人民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的各項權利。
“‘民本思想’是中國古代二千余年專制政體中的一股清流,是中華法律文化中的一個優良傳統。‘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思想,將中國古代明君賢臣及士大夫主張的少數人參與實踐的‘民本思想’,化為有億萬人民共同參與、一起行動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實踐。”何勤華總結,“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思想,通過引領全國人民參與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實現了中國古代“民本思想”之超越本質的跨越,從而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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