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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擬立法明確三種典型“精日”行為將被追究刑責
現代快報8月28日訊,不時出現的“精日”行為一再挑戰民族底線,引發公眾的強烈憤慨,多方呼吁嚴懲“精日”分子。對此,南京擬立法明確“精日”行為的法律責任,為“精日”行為劃出“法律紅線”。8月28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開幕,《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簡稱“草案”)提請審議。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草案中列舉了三種典型的“精日”行為,明確“精日”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種典型“精日”行為將被追責
斗魚女主播在直播中調侃“南京大屠殺”;“精日”網友口出狂言稱“安倍是我爹”;兩男子身穿日本軍服在抗戰遺址拍照……時不時出現的“精日”言論、行為,極大地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嚴,引發公眾的強烈憤慨。現代快報也一直在追蹤報道。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擬對“精日”行為劃定“法律紅線”,明確法律責任。其中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列舉了三種典型的“精日”行為: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戰爭中殉國的英雄烈士,編造、傳播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
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等地使用二戰時期日本軍服、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制視頻或者通過網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合法權益。
不僅如此,草案還配套相關的罰則。若違反上述條例,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行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南京大屠殺死難者的近親屬、南京大屠殺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全國兩會江蘇團曾提交議案,呼吁嚴懲“精日”分子
上述條例草案的內容,其實與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的一份議案有關。
部分“精日”分子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戰民族底線,拿民族傷痕開玩笑的行徑,引起了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關注。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他們紛紛呼吁,對“精日”行徑應該從立法層面進行嚴懲。
3月10日,江蘇代表團的多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交關于《完善立法保護國格與民族尊嚴》的議案,呼吁從立法層面對“精日”行徑予以嚴懲。
議案的牽頭人正是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龍翔。他此前在審議發言時專門提到了“精日”類似事件。“必須要在法律上給類似行為劃出紅線。”龍翔表示,盡管幾起類似事件的當事人都已經受到法律的懲處,但屢犯屢罰,說明了懲處太輕,沒有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因此,建議完善對此類相關問題的處置立法,為此類事件劃明法律紅線。
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其中增加了相應條款“打擊精日分子”。得知這一消息后,龍翔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也將結合南京實際,適時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加大教育、管理和處罰力度,通過綜合施策,嚴肅處理美化侵略、傷害民族感情等“精日”行為。
還有這些規定:
“默哀一分鐘”擬寫入法規
草案規定,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時,應當按照市政府通告的規定鳴放警報,車輛、船舶、行人遵守下列規范:(一)在主城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停駛鳴笛致哀一分鐘,火車、船舶同時鳴笛致哀;(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場所的所有人員就地默哀一分鐘;(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校大中小學生就地默哀一分鐘。
擬一定程度限制公共娛樂活動
為了保持國家公祭活動和國家公祭場所的嚴肅性,草案規定,對公共娛樂活動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包括:在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禁止開設娛樂場所以及開展其他與國家公祭場所不相適應的公共娛樂活動;在國家公祭活動期間,對公共娛樂活動進行限制。
擬組織教材編寫
“歷史是最好的教科書。”草案明確,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家公祭主題教育納入本市國民教育體系,組織教材編寫和主題教學實踐活動。本市中小學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國家公祭主題的教學實踐活動。
公祭場所管理區擬禁止四類行為
草案規定,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內應當保持莊嚴肅穆,環境整潔,并禁止實施下列行為:(一)開設娛樂場所;(二)設置與悼念主題明顯不相適應的門牌店招、標識標志、廣告等;(三)擅自擺攤設點,進行銷售、游藝、演技、乞討等;(四)其他有損公祭場所環境與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網絡直播需征得同意
草案規定,在國家公祭設施進行展覽、演出、影視劇拍攝、網絡直播、采訪等活動,需征得保護和管理單位同意。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勸阻并有權制止;不聽勸阻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明確南京大屠殺幸存者關愛制度
遭受侵華日軍暴行的幸存者是民族災難的承受者,是歷史的見證人。草案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幸存者提供生活幫助,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方式關愛幸存者”。
(原題《南京擬立法明確“精日”行為的法律責任,三種典型行為將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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