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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歷史的轉折——羅利爵士受審記

楊靖
2018-11-13 10:25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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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年11月17日,沃爾特·羅利爵士(1552-1618)在米德爾賽克斯地方法院接受審判。審判原本應在倫敦進行,登基不久的英王詹姆斯一世考慮到羅利爵士深孚人望,決定讓他異地受審——罪名是“重大叛國罪”。主持審判的柯克法官指控羅利爵士(據說已受封為葡萄牙騎士堂·羅利)勾結境外勢力陰謀推翻政府,企圖復辟羅馬天主教,并收受西班牙國王賄賂60萬克朗。法庭由7名陪審員和5名法官組成——剛好達到12人的最低要求,而根據前朝慣例,羅利可能被判處死刑,陪審團應由24人組成。

從國之棟梁到叛國者

沃爾特·羅利是英國歷史上著名的軍事將領、探險家、朝臣和詩人。他出身名門望族,憑借家族關系進入宮廷,獲得伊麗莎白女王垂青。1580年夏天,羅利率領100名步兵,圍攻并屠殺了駐守在西馬威克的西班牙與意大利守軍,同時繳獲一批絕密文件。由此羅利深得女王寵幸:他不僅取得了葡萄酒的經營壟斷權,而且被加封為騎士,取得大片封地;他私人開辦的錫礦雇傭的工人多達一萬多名。1587年,羅利受命擔任伊麗莎白女王宮廷衛隊的衛隊長,達到事業巔峰。

羅利像

為了與西班牙爭奪海上霸權,羅利在女王的授意和支持下,多次策劃從西北方向進入北美——在英國歷史上,是羅利首先意識到英國在未來世界的霸權必須依靠海外貿易與對海外領地的殖民化。為此,他本人也多次資助對海外軍事冒險和擴張,并曾率先踏上北美的北卡羅來納海灘。隨后,他自封為總督,并使用童貞女王(virgin)的名義將大西洋沿岸大片領地命名為弗吉尼亞(Virginia)。羅利不僅在英國首先推廣吸煙的風尚,還帶回兩名印地安人獻給女王,受到女王的獎賞。然而好景不長,1592年,羅利私下迎娶女王的貴族侍從小姐,如此重大的事情他竟然沒有事先稟報女王,伊麗莎白一世盛怒之下,將兩人雙雙投入倫敦塔。一個月后,女王氣消,羅利被釋放,重新獲得任用。

1603年,女王駕崩。繼位的詹姆斯一世對羅利一直懷恨在心:當年正是他主持審判了國王生母——瑪利亞·斯圖亞特,并將這位蘇格蘭女王判處死刑。同時,羅利在女王朝廷的飛黃騰達也引起了若干朝臣的嫉恨。于是,詹姆斯一世便以“重大叛國罪(high treason)”將羅利拘禁。同時授意法官,不惜羅織罪名,務必要將羅利置于死地。

詹姆斯一世

法庭唯一的有力證據其實只有一封書信——同案犯科巴姆勛爵宣稱羅利曾給他寫過一封信,信中有謀反的具體細節。羅利則宣稱科巴姆做了偽證——“希望通過指控我換得國王寬恕”,因此,羅利要求法官傳喚科巴姆到庭對質。他的理由是,愛德華六世時代以來的法令規定:告發叛國罪的時效是30日以內,且必須有至少兩名證人。該法令同時規定:“普通法上的證明過程必須由證人和陪審團共同完成。”——由于科巴姆此前已兩次當庭翻供,法庭拒絕了羅利請求,并宣布羅利無權訊問證人。審判的結果:羅利叛國罪和受賄罪罪名成立,被押往倫敦塔候斬。

然而,后面的故事發展出人意料:或許是國王大發慈悲(更主要是因為其性格優柔寡斷),無端判處死刑的羅利爵士居然在倫敦塔關押長達十三年(這一記錄至今無人可破)。在獄中,他甚至有權自由享用500冊藏書,并據此撰寫史學巨著《世界歷史》。1614年,詹姆士一世與議會關系一度僵化。議會剝奪國王的部分津貼,從而使得國王的個人負債高達數百萬英鎊。為彌補巨額虧空,詹姆士國王于1616年將羅利釋放,命他去尋找傳說中的黃金之都。經過一年準備,羅利于1617年遠航南美洲到達圭亞那帝國。然而,這一次羅利鎩羽而歸:不僅得力助手戰死沙場,連他自己的長子也未能幸免。國王惱怒至極,將羅利處死。

“基督世界里最聰明的傻瓜”

羅利的審判是英國司法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一位參與羅利案審判的法官事后哀悼說,“英國的司法從未如此墮落”,整個不列顛王國都應為之“感到恥辱”。法官徇私枉法,濫權希旨;而堂堂國法,不過具文而已!此后數十年間,通過一系列的立法與司法改革,英國建立起對質權制度來限制司法權濫用。例如,在審理叛國罪時,證人必須出庭與被告人“面對面”對質,并由此發展出一整套相當嚴格的庭外證據排除規則。與此同時,議會及法院也通過一系列法律對王權進行限制——而促使上述改革的重要力量正是本案中的另一位主角——愛德華· 柯克爵士。

或許由于羅利案審判有功,愛德華·柯克爵士1613年被任命為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此后他一直被世人稱作“柯克大法官”——而不久之后,大法官與詹姆斯一世的一次當面頂撞,盡管讓他自己丟了官,但他的名字卻被載入史冊。1618年11月6日,英王詹姆斯一世召集普通法院的大法官們入宮覲見,要他們討論并允許國王陛下親自審理案件。他原本以為,法官不過是“國王的影子和仆人”,只要國王愿意,他就可以在威斯特敏斯特大廳主持任何法庭的審判。但令他萬料不到的是,首席大法官柯克爵士代眾法官回稟國王:“對此我當著所有大法官的面回答說,而且他們都同意的是,國王本人不能斷案。所有案件都應該由法院根據英格蘭的法律或習慣予以確定和審判。”國王被激怒了,說道:“這就意味著我應當居于法律之下?!要是這么說就是謀反。”柯克大法官毫不退讓,他借用13世紀著名法學家布雷克頓法官的話說:“國王雖居于萬民之上,卻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御前會議之后,柯克被罷官,跟之前的羅利一樣,開始潛心著述。

主持1618年羅利死刑執行的大法官培根曾說,法官就像“王座下的獅子”——預示著法官需聽命于國王,被王座死死拴住。對此,柯克大法官卻有不同意見,他認為:“就算國王是上帝指定的天才,他還是該受到普通法的約束。法律是衡量王權由來的黃金尺度和工具,也只有靠法律,王權才得以安全與和平。”

同樣,被英國國教視為異端的加爾文教堅持認為,君主政體是國王和人民之間的合約,如果國王違反,人民就有權利推翻他。主張君權至上的詹姆斯一世則宣稱:“君主是生命和財產的絕對主人,君主的行為毋庸置疑,他的任何罪行都不能證明人民的反抗是合理的。”針對這一說法,莎士比亞在《提爾親王伯里克利》劇中有大段微妙的諷刺:國王是地球的神靈,可以以他們的意志代替法律;可是如果主神迷失了自己,誰敢說,主神生病了?上帝是否給予國王凌駕于普通法之上的權力?——當然,在17世紀初,敢和國王爭論這個問題的英國人只有柯克大法官。

國王必須接受法律制約的思想其實由來已久。古希臘著名思想家柏拉圖在他的《法律篇》中指出,“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處于從屬的地位,沒有權威,我敢說,這個國家一定要覆滅;然而,我們認為一個國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這些官吏服從法律,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13 世紀英國的《大憲章》,則首次向英國當權者宣告了這樣一種精神,即:法律高居于國王之上,國王本人也不得違反。18世紀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發現:統治的良善性并不依賴于它是一個人統治、少數人統治還是多數人統治,而是依賴于這種統治是否遵循法律。統治者不僅用法律來統治人民,自己也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這就是溫良的統治;而相反,統治者不尊重法律、肆意妄為,這就是武斷任意的統治,也就是專制。美國建國初期,著名政治思想家、《常識》的作者托馬斯·潘恩曾指出,在法治國家里,法律是國王,而非國王是法律。到19世紀末,英國學者戴西也認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西方法律界的格言是:“法官只有一個上司,那就是法律。”

盡管詹姆斯一世的老師、人文學者喬治·布加南恪盡職守,時常向他灌輸“國王應該感謝人民賦予他權力”這樣的政治觀念和理論,但國王對此似乎無動于衷。作為國王,他雄心勃勃,要打造英格蘭與蘇格蘭合二為一的聯合王國。他一方面致力于國家統治,另一方面又喜歡舞文弄墨——希望能在文治武功兩個方面超越前任女王。詹姆斯一世來到英格蘭后,曾經十分勤奮地學習英格蘭的傳統文化,據說他常在牛津大學的圖書館里一泡就是一整天,臨走時還留下了那句很富詩意的名言,“如果我不是國王,我愿在這里當一名囚徒。”國王學識淵博,能夠自由閱讀拉丁語和希臘語書籍,也曾仔細研讀蘇格蘭女王留下的大量法文版書籍,并能用拉丁方言進行詩歌寫作。他還鼓勵并親自參與圣經翻譯工作。翻譯后的英文版圣經(1611)被稱為“國王詹姆斯《圣經》”(或“欽定《圣經》”),在英國文學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欽定《圣經》”

但這樣一位天縱英才,很不幸地,卻被稱為“基督世界里最聰明的傻瓜”,因為他本人雖然長于學問,卻短于識見:誤判了當時的天下大勢。當時的蘇格蘭是個王權強盛的國度——由于之前數百年間,蘇格蘭人一直在國王的帶領下在這片苦寒之地拼死抵抗英格蘭人,因此國王在蘇格蘭人心目中既是國主也是英雄——換言之,只要決斷英明,國王可以為所欲為,而且照樣獲得人民一致擁戴。但這種“神武英明”之主一旦移駕到英格蘭,卻難免會變生暴亂。在英格蘭,由于其地緣政治環境寬松,王公貴族可以花更多心思限制王權——早在1215年,英格蘭貴族們已經逼迫國王簽署《大憲章》,規定國王要受法律約束、要尊重貴族們的產權,不經議會批準不得開征新稅、不得開啟戰端——這些條條框框,猝然加在一個習慣于操弄蘇格蘭式王權且自命不凡的君王之上,無疑會激起強烈反彈。在入主英格蘭后的第一次國會上,詹姆斯一世便悍然宣稱:“上帝已經把我們結合在一起,不要我們分離,我猶如丈夫,整個不列顛猶如我合法的妻子。我若是頭,整個不列顛就是我的軀體;我若是牧羊人,那么不列顛就是我的羊群。”——國王的這一番肺腑之言,在崇尚自由權利的英格蘭人看來,無非是個笑話。

約翰國王簽署《大憲章》

英國歷史的轉折

眾所周知,英國的宗教改革并未根除天主教義和儀式——正如思想家托馬斯·胡克所說,亨利八世“砍掉了天主教的腦袋,卻保留了它的身軀”——這也為詹姆斯一世的王權專制預留了空間。他在《自由君主制之真正法律》一書中鼓吹“君權神授,是一切法律的來源,自然也高于法律”,并以此駁斥異端的契約論——這一種理論將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視為契約關系,因此政府權力的合法性建立在被統治者同意基礎之上。在詹姆斯一世看來,這簡直是大逆不道的無稽之談。

罷官之后,柯克爵士在議會成為斯圖亞特王朝的反對者,撰寫并出版著名的法律經典著作《法學總論》——這本書后來成為約翰·庫克這一代法律學生的教科書,教導他們將《大憲章》尊奉為英國人民自由之源。要理解和適用英國法律,法官需要在判決理由和宣判方面進行培訓,而國王顯然沒有經過這樣的訓練,因而不可以成為普通法的詮釋者。庫克贊同柯克的觀點:法律是一門藝術,一個人需要經過長時間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擁有運用它進行審訊的資格。這不僅是對君主裁判理論的反駁,更是主張司法獨立的宣言。

庫克和羅利的兒子卡魯是同學,于是有幸能讀到羅利先生的禁書——《世界歷史》——這本書揭示國王的欺騙和濫權必將遭到天譴。庫克后來給予這本著作很高的評價,認為它是“適用自然和真理這兩個指引原則的范本”。通過學校老師們的追述——西班牙的無敵艦隊被羅利領導的軍隊打得落花流水,而國王卻不惜代價與敵國交好——這些法學生們逐漸意識到,處于這樣昏庸國王治下的偉大的英國人民正處在水深火熱之中。法律學生長大以后成為庫克大法官,正是他主持了對查理一世的審判。這位國王癡迷于乃父詹姆斯一世的“君權神授”說,變本加厲,弄得民怨沸騰,最終因為發動內戰,戰敗被俘——成為歐洲歷史上第一位被斬首的君主——罪名是“重大叛國罪”。

說到底,羅利審判是一場歷史轉折的開始。英國人在經受恥辱之后終于醒悟:一個社會必須由那些憑借能力取得權力的人來管理,而不是交給世襲得來地位和財富的人來管理。人們也逐步達成共識:法律不屈從于任何人;“不管你有多高高在上,法律在你之上。”

    責任編輯:熊豐
    校對: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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