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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約定合作投資影片如盈利共同分配利潤但未約定虧損處理方式
【原創】文/汐溟
甲是資深的電影投資公司,專門從事電影投資業務。乙是個人,有一定的資金實力,有意涉足電影產業。2018年4月,乙與甲協商并達成合作意向,乙負責出資,甲負責運營,如果盈利,雙方另行協商利潤分配比例。雙方僅有口頭約定,并未簽訂書面協議。2018年5月,乙向甲公司賬戶匯款5000萬元,備注用途為電影投資款。收到乙的投資款后,甲并未向乙披露投資進展情況。乙多次聯系甲,要求其披露資金使用情況及所投電影項目信息。甲始終未披露。匯款兩年后,因乙既未收到任何投資回報,也無法掌握投資相關任何信息,甲也拒絕退還5000萬元投資款,遂提起訴訟,訴請解除與甲之間的合同并要求甲返還5000萬元投資款。與乙的訴請直接相關的,是雙方之間存在何種合同關系。

首先,應判斷雙方之間存在何種關系。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從雙方約定的內容看,乙負責出資,甲負責運營,盈利后分配利潤,包含了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雙方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因此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
其次,2018年4月,《民法典》尚未頒布,應適用當時有效的法律,即主要是《合同法》、

《民法總則》、《民法通則》等法律及司法解釋。基于雙方之間的約定,可能涉及如下幾種性質的合同。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之間的合同不是個人合伙合同。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而且,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本案中,甲與乙之間并非均為公民,而是一方為法人,一方為自然人,而且,雙方之間也沒有書面協議,約定的內容中也不包含共同勞動,所以,該合同不是個人合伙合同。

第二,雙方之間的合同也不是合伙型聯營關系。合伙型聯營,是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合伙型聯營要求主體應該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而乙為自然人,顯然,雙方之間也不是合伙型聯營關系。

第三,即便該約定發生在《民法典》生效后,雙方之間也不是合伙合同。我國《民法典》規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本文認為,合伙合同對主體的身份未做限定,法人、非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成為合伙合同的主體,但也賦予了合伙合同的資合性特征,即各方應出資,對合伙事業出資是合伙人的主要義務。本案中,雙方約定共同從事電影投資,且未約定期限,可視為有共同從事某項事業的目的,這具備了合伙合同的某些特征,但是,卻缺乏更重要的特征及要素。首先,僅由乙出資,而甲并不出資,這便不符合合伙合同的主要特征;其次,雙方僅約定盈利了另行協商利潤分配比例,雖然不夠明確,但也可以視為共享利益,但雙方并未約定共擔風險,即如果5000萬投資款虧損,應由誰來承擔的問題。故而,雙方的僅約定共享利益,但未約定共擔風險,這就更不符合合伙合同核心要件。
最后,本文認為,基于雙方的約定,雙方之間應該是以長期合作為目標的合作合同關系,屬于典型的無名合同。對其處理,應依據《合同法》總則的基本規則。既然乙投資2年無任何收益,也無法掌握投資信息,合作實際上已經無法推進。乙的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有權依據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至于5000萬投資款是否應該足額返還,取決于訴訟中甲如何舉證。畢竟,未披露信息并不意味未履行約定義務。如甲能夠舉證曾投資影片,則乙的投資款較難足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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