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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投資中,保底兼按比例分配的投資模式該如何定義?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在電影投資合同當中,存在一種投資保底分成的投資模式,即出品方向投資方保證該電影投資的收益不低于若干百分比,當實際發行收益高于投資成本的若干百分比時,投資方按照投資份額占比獲得投資收益,當電影發行收益低于此收益或產生虧損時,出品方將予以補足,以保障投資方的穩定收益。此種投資模式即為保底分成的方式,此種方式的目的通常在于使得出品方在電影拍攝制作階段能夠及時融得足夠的資金,以保證電影按計劃順利推進。對于投資方而言,此種投資模式大大降低了其投資的市場風險,而將風險主要轉移至出品方的履約能力上。
我們知道,有時候單純的保底收益投資模式可能會被定性為借款性質,即名為投資實為借款。但在單純的保底之外,還約定一定條件,當條件成就時按照投資份額占比進行收益分成的方式,又區別于典型的借款關系,因為對于投資方而言,收益是不確定的。我國《民法典》對借款合同的定義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由此可見,借款合同的核心在于到期還本付息,有時可能僅還本無須付息。但不論如何,其收益應當是有確定的計算依據的,而不是對標不確定的市場行為收益。

因此,本文認為,若在合同當中約定了依據電影發行情況分配收益的,此種投資收益模式即便存在保底的承諾,亦不應輕易將其理解為借款合同的性質,但不視為借款合同,并不影響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來約束各自的權利義務。在此種情形下,大多時候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據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由各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嚴格履行,若某一方違約的,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案例
甲公司與自然人乙簽訂了一份投資協議,協議約定,乙投資300萬元參與某部電影制作,甲公司確保乙的年回報不低于20%,到一年期時,如乙對應的該電影發行收益超出20%,則乙按照實際投資比例參與分成,否則甲公司按照投資年回報的20%將本息共計360萬元返還給乙。
合同簽訂后,乙按約匯付了投資款。但該電影上映后,發行業績慘淡,嚴重虧損,后乙向甲公司主張按照合同約定將返還本息。但甲公司拒絕退還,遂成訟。

法院認為,依據投資協議的約定,甲公司應當按約向乙公司支付投資本金及收益,現由于電影出現虧損,則乙按照實際投資比例參與分成的條件并未成就,同時,甲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將本息共計360萬元退還給乙。
該案當中,法院對于投資協議以及投資款的性質并未進行嚴格的劃分,而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按照合同約定對投資款及收益的分配進行調配。

在筆者代理的另一起案件當中,也涉及到類似的問題,該案的判決結果亦與此相同,即遵照合同的約定,對投資人的投資按保底收益返還。不同之處在于,在筆者代理的案件當中,電影尚未上映,究竟依據何種收益模式分成實質上尚未確定,但其主要原因在于出品方始終無法推動影片的發行上映,屬于根本違約,于此種情形下,投資方仍然有權依據合同約定的保底收益方式獲得發行收益。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京03民終7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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