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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草案二審:缺席審判可不限于貪賄案,但應嚴核程序
缺席審判的案件范圍有望進一步擴增。8月27日,刑訴法修正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二審。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在作修正草案修改情況匯報時表示,有委員建議適當擴大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經研究認為,缺席審判制度可不僅限于貪污賄賂案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也可進行缺席審判。”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草案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缺席審判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擴大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
“建立缺席審判制度是從反腐敗追逃追贓角度提出的,但可不僅限于貪污賄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確有必要及時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訴訟權利的前提下,也可以進行缺席審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考慮到這是一項新制度,尚缺乏實踐經驗,且有的缺席審判案件,文書送達和判決執行可能需要外國協助,在制度設計上需考慮到國際影響和外國通行做法,對貪污賄賂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還是應當嚴格限制范圍并規定嚴格的核準程序,根據國內國際大局和個案實際情況靈活掌握,穩妥實施。
據此,建議將缺席審判適用的案件范圍修改為“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此外,留置措施的相關規定也被提及。草案第十二條中規定,對于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并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釆取強制措施的期限作了規定。
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人民檢察院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是在案件移送前還是移送后,表述不清楚。為進一步做好與監察法的銜接,規范和保障強制措施的采取,建議明確是在監察機關將案件移送后,人民檢察院即應當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有的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釆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對草案作出相應修改。
與此同時,被告人權益的保障也引發關注。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有的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為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速裁程序的公正有效進行,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宣判前還是要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對草案作出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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