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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二審:“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可適用缺席審判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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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微博8月27日消息,27日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京召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
草案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缺席審判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擴大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認為,建立缺席審判制度是從反腐敗追逃追贓角度提出的,但可不僅限于貪污賄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確有必要及時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訴訟權利的前提下,也可以進行缺席審判。
但是,考慮到這是一項新制度,尚缺乏實踐經驗,且有的缺席審判案件,文書送達和判決執行可能需要外國協助,制度設計上需考慮到國際影響和外國通行做法,對貪污賄賂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還是應當嚴格限制范圍并規定嚴格的核準程序,根據國內國際大局和個案實際情況靈活掌握,穩妥實施。
據此,建議將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修改為“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原題《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
責任編輯:姚秋韻
校對:余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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