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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都有過錯,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林先生與莊女士系夫妻關系,兩人在婚內生育了一子小林。孩子出生后,兩人逐漸因為孩子的撫養問題產生矛盾,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
后來兩人決定離婚,在梳理夫妻共同財產時,莊女士發現林先生有一個銀行賬戶的流水有異常,追問下才知道這些錢都是林先生打著“孝敬”父母的名義,偷偷轉給父母的。莊女士認為,林先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錢“贈與”父母,屬于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少分財產。

而林先生為了挽回“損失”,想盡辦法從莊女士身上找過錯,在旁人的提醒下,最終林先生帶著小林去做了親子鑒定,果然小林并非林先生的親生兒子。
兩人也因為對方互有過錯而在財產分割上不肯讓步,那么在此情況下,離婚時財產該如何分配呢?
從法律上說,一種屬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一種屬于欺詐性撫養,都屬于離婚時的過錯情形,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看誰準備的證據更為充分。總的來講,欺詐性撫養的嚴重性會更大一些。

一、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規定,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欺詐性撫養
欺詐性撫養是指女方明知其所生子女并非男方的親生子女,但并未告知男方,以欺騙的方式致使男方承擔了撫養義務,是一種侵權行為。
而在欺詐性撫養事實認定后,男方可以主張返還撫養費、精神損害賠償。在實務中,對于撫養費的返還一般是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撫養費,返還一半;離婚后的撫養費全額返還的原則。若不能提供具體撫養費數額,則根據當地生活水平來計算撫養費。

除此之外還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雖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如果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但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雙方都不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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