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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地下車庫案:舉報人和違法者一同被罰,公道嗎?

近日,網絡流傳一篇熱文:女當事人稱,深圳福田區四季酒店地下停車場里,有三個男子以賣茶葉為由,對女性實施糾纏,意圖侵害。
8月25日,警方對那3名男子,以涉嫌“招搖撞騙”治安拘留7天,同時也對發帖者莫某作出了處罰:“對在網絡上發布與事實不符言論,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人莫某某予以教育訓誡,并處以治安罰款500元”,莫女士還被要求寫了“檢討書”。
原來,福田警方通過調取相關視頻監控資料,調查發現莫女士的網文“與事實不符”,逐一甄別指正,甚至還拍攝了視頻、制作gif動圖,如,當時地下車庫是有手機信號的,而不是莫女士所說的沒有信號,無法報警;再比如停車場有安保人員出現,而不是其所說的沒有安保人員……
從警方公布的細節對照看,這名女子的網文確有不合事實之處。如果將其歸之為“散布謠言”之類,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問題是,與“事實不符”的網文,與謠言截然不同。所謂謠言,是憑空捏造出來的,毫無根據、沒有真相的虛構,目的是為攻擊、出名、誤導他人等。立法之所以予以打擊,正是因為捏造謠言的行為,具有比失實網絡言論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審視莫某某在朋友圈發布的網文,固然有失實之處,卻也揭發了“涉嫌招搖撞騙”的若干違法分子,這不僅是社會危害性更輕了,更是對社會有功的表現。
從法律操作層面看,對內容有所失實的網文,往往會“網開一面”。2013年9月,最高法、最高檢在公布《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時,明確“即使網民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不屬明知但捏造損害他人名譽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責”。同樣,莫某某在朋友圈轉發的“瑕疵”網文,如果不是針對他人的侵權行為,也不應嚴格歸咎追責。
其實,與其狠懟莫某某的不實網文,倒不如明白告訴大家,網文所指向的“以賣茶葉為由,對他人實施不法侵害”到底是真還是假。對騙術細節的曝光,起碼還能防止更多人上當受騙。令人遺憾的是,通報僅以“涉嫌招搖撞騙”“被治安拘留7天”一筆帶過。
要知道,《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指的“招搖撞騙”,必須是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并不是詐騙的意思。這些不法分子,究竟是詐騙,還是招搖撞騙,沒有更多信息量呈送,恐怕難以滿足公眾對此案的知情權的期待。
就像莫女士在檢討書里所說的自己發帖時“意識模糊,邏輯凌亂”,一個年輕女士在地下車庫遭遇三個壯漢的糾纏,難免有應激反應,網文當中有“表達出入”,只要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司法機關應該給予更多的安撫而不是懲戒。
誠如通報所言,網絡空間非“無法之地”,作為公民固然要守法,不能隨意發表有違事實真相的言論,更不能以謠言滋事、擾亂秩序。作為執法部門,更應謹慎用權、謙抑用權,讓違法者罰當其過。像這起蹊蹺的“地下車庫賣茶葉”的案中,舉報者和違法者一起受到治安處罰,很難讓人感受法律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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