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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發(fā)文聚焦“腦死亡”爭議,科學如何定義生命終結
·1981年,美國《統(tǒng)一判定死亡法》規(guī)定:當循環(huán)系統(tǒng)和呼吸功能,或整個大腦,包括腦干的所有功能不可逆轉地停止時,可以認定此人已真正死亡。但現(xiàn)在,對此定義的爭論正不斷發(fā)生。
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被宣布腦死亡的病人就意味著真正死亡,但在美國新澤西州 (New Jersey),腦死亡患者還算活著——因為全球各地對“腦死亡”的定義不同。
當?shù)貢r間7月11日,《自然》(Nature)雜志于發(fā)布文章《What does‘brain dead’really mean? The battle over how science defines the end of life 》稱,全球范圍內,當前的法律定義通常允許存在兩種死亡類型:心臟和呼吸功能無法逆轉地停止(心臟死亡,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死亡),或者關鍵的大腦功能喪失(腦死亡)。歷史上,這兩者緊密相連:心臟停止跳動后幾分鐘,大腦就會喪失功能,但隨著上世紀50年代醫(yī)學進展,比如呼吸機的出現(xiàn),使得這兩種死亡類型有了區(qū)別。
今天,在美國的醫(yī)院中,雖然腦死亡只占成人死亡的2%和兒童死亡的5%,但它往往在媒體和法律中引起大量關注。美國西北大學(Northwestern University)的兒科醫(yī)生兼生物倫理學家 Erin Paquette表示,這是因為腦死亡的人還連接著呼吸機,他們看起來和重癥監(jiān)護室中的其他病人沒什么區(qū)別。
1968年,哈佛大學醫(yī)學院死亡審查特別委員會(Committee of Harvard Medical School to Examine the Definition of Brain Death)制定了關于不可逆昏迷或腦死亡的定義標準。1981年,美國統(tǒng)一法律委員會(ULC)將這種死亡形式編入了名為《統(tǒng)一判定死亡法》(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簡稱“UDDA”)的法律,并規(guī)定:當循環(huán)系統(tǒng)和呼吸功能,或整個大腦,包括腦干的所有功能不可逆轉地停止時,可以認定此人已真正死亡。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都采納了此標準。
不過,此法律也強調,處于昏迷狀態(tài)的人,或者患有無反應覺醒綜合征(植物人)、閉鎖綜合征的人(病人清醒并有意識但只有眼球可以活動)都不屬于腦死亡,因為他們的大腦并非喪失所有功能,有些人可能可以在沒有呼吸機輔助的情況下自主呼吸。
而臨床醫(yī)生呼吁修改UDDA的原因在于——UDDA并未區(qū)分腦干死亡和大腦徹底死亡,因為不同腦部區(qū)域發(fā)揮不同作用,醫(yī)生希望在一個人出現(xiàn)腦死亡后,能夠明確哪些具體的腦部功能與生存或康復有關,以此來更準確地判斷一個人是否已經(jīng)完全腦死亡。比如,相比美國,英國和印度對腦死亡的定義更加狹隘,他們重點關注腦干部分,因為此部分對于維持呼吸、吞咽和心跳等基本功能至關重要。
另一爭議點在于——UDDA采取了“不可逆”的腦部和心臟功能喪失措辭,而非“永久”的功能喪失。反對者認為,當前用于確定死亡的測試并沒有評估可逆性,而是評估永久性。臨床醫(yī)生表示,兩者區(qū)別在于不可逆性是一個更謹慎的標準,需要等待數(shù)小時來證明心臟或腦部功能無法重新啟動。
比如,美國耶魯大學(Yale University)神經(jīng)科學家Nenad Sestan及其同事做了一項實驗,在豬被宰殺數(shù)小時后,他們向豬體內注入一種血液替代物,此后豬恢復了一些器官(包括大腦)的細胞代謝功能。當然,他們也謹慎地指出,盡管細胞的代謝活動可能處于活躍狀態(tài),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們恢復了器官功能(比如肺部進行呼吸)。“我們可能有朝一日能夠逆轉過去我們認為是不可逆的事物,而現(xiàn)在我們真正關心的是永久性。”美國南加利福尼亞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的醫(yī)學倫理學家和健康政策專家Alex Capron說道。
當然,也有人擔心現(xiàn)在更新UDDA時機并不恰當。美國羅切斯特大學(the University of Rochester)的兒科醫(yī)生兼生物倫理學家Lainie Ross表示,其中一個擔憂是:最終修訂UDDA的ULC委員會由15名成員組成,他們全部都是律師,沒有一位成員有過直接治療嚴重腦損傷患者的經(jīng)歷。
上述《自然》文章表示,在美國,大部分器官捐贈者都是腦死亡患者,而隨著越來越多的人拒絕接受腦死亡判定,等待器官移植的人可能越來越多。
在中國,2019年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修改完善并推出《中國成人腦死亡判定標準與操作規(guī)范(第二版)》,其表示,腦死亡指包括腦干在內的全腦功能不可逆轉的喪失,即死亡。
在判定標準方面,在滿足腦死亡判定先決條件的前提下(一是昏迷原因明確,二是排除了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三項臨床判定(一深昏迷;二腦干反射消失;三無自主呼吸)和兩項確認試驗(一腦電圖;二短潛伏期體感誘發(fā)電位)完整無疑,并均符合腦死亡判定標準,即可判定為腦死亡。如果臨床判定缺項或有疑問,再增加一項確認試驗項目(經(jīng)顱多普勒超聲),并在首次判定腦死亡6小時后再次判定(至少完成一次自主呼吸激發(fā)試驗并證實無自主呼吸),復判結果符合腦死亡判定標準,即可確認為腦死亡。
但在臨床實踐過程中,醫(yī)院下達死亡診斷,仍舊以心肺呼吸停止、全身功能喪失為主要確診方式。北京大學醫(yī)學人文學院教授王岳表示,目前把臨床上的死亡標準稱為傳統(tǒng)的心和腦之間的一種過渡狀態(tài),這實際是一種混合標準,通過呼吸心跳加上一部分神經(jīng)系統(tǒng)反射檢查,來判定病人死亡。
第十一至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有“中國肺移植第一人”之稱的南京醫(yī)科大學附屬無錫人民醫(yī)院江蘇省肺移植中心主任、浙江大學醫(yī)學院附屬第二醫(yī)院副院長陳靜瑜,在其履職期間曾多次呼吁加快腦死亡立法。他向媒體表示,腦死亡立法首先體現(xiàn)了對人權的尊重,其次帶來了中國腦死亡醫(yī)學基礎教育與臨床實踐的變革,最后將帶來生命財產、經(jīng)濟利益、器官捐獻、器官移植,以及人權及國家聲譽等多方面的進步。
但相關立法還未有明確進展。在王岳看來,腦死亡雖然涉及一個死亡標準問題,但它會影響個人的很多民事權利,按照《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權利能力消滅的惟一原因。所以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會更好一些。”此外,與美國一樣,中國也面臨著器官移植供體不足的問題。
上述《自然》文章表示:“重要的是要承認,我們曾經(jīng)對死亡的認知可能與現(xiàn)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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