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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有了新證據,48年前的強奸案能啟動再審嗎?
79歲的何文福,于48年前被湖北鐘祥縣法院和荊州中院以強奸罪先判20年,后改判15年。審判期間他一直未認罪,自服刑起,他也一直在寫信伸冤。
直到2015年之后,當初本案的三位證人吳國富、范德才、謝翠香都站出來證明何文福沒有作案時間。甚至作為強奸案“被害人”的卓某,也在按了手印的情況說明中說:是辦案人員“要我指認是何文福作的案,當時我知道不是何文福害的我,但我只能按辦案人員的指示咬定是何文福作的案”。

卓某按了手印的情況說明
上述新證據都形成于2017年以前,但是2019年湖北省檢察院依然駁回了何文福的申訴。近期,有承辦其申訴的檢察官向他表示:目前這個案子處于中止狀態,還在進一步審查中。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明確規定:“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就應當重新審判。”最高檢《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45條第1款第(5)項也一脈相承,明確規定“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那么,何文福老人提交的新證據,是否達到“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程度呢?按理說,因為沒有作案時間就不可能作案,這是常理、常情和常識。
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2條明確要求辯護人,若收集到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沒有作案時間當然是不在犯罪現場)的無罪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目的就是要盡快排除嫌疑人的作案嫌疑,以便及時放人,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本案即使沒有被害人新的證詞,否認何文福作案,也應達到了啟動再審的程序條件。
更何況本案還有被害人卓某說明當年的情況,稱何文福不是當年的作案人,這本身就是“一票否決”的新證據。“看到(被害人出具的)情況說明的那一刻,何文福激動地哭了,‘受害人都說根本不是這么回事,我坐了十幾年牢,真的是太冤枉了。’”然而,何文福似乎至今也并沒有等來案件的實質性推進。
筆者注意到,上游新聞2021年報道此案時,標題是《河南七旬老漢背負“強奸”罪名46年,被害人發聲稱當年未被強奸》。一晃又是2 年過去,這種動輒以年計算的等待,對于79歲的何文福過于殘酷了。
本案的法理不算復雜,在被害人稱何文福不是當年的作案人,復查機關理應對被害人深入調查,當年為何會形成那樣的筆錄,現在為何更改證詞,新證據若沒有作偽證的情況,理應提出抗訴再審。如果查出被害人作偽證或辯護人指使被害人作偽證,那就另當別論,但也要有個明確說法。
啟動再審之難,在此案可見一斑。在如此多關鍵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包括當年證人“翻供”,被害人稱是被當時的辦案人員指使,但是還沒有等到再審程序的及時啟動。
一個法治社會,究竟是司法及時糾錯,還是繼續讓申訴人手握最新證據苦苦等待?答案本不言自明,但落實到具體案件查起來就格外難。正是因此,自上而下的監督就需要發揮作用,監督的時間也要有明確的界限,不應被無故中斷、拖延。一個人的人生能有幾個四十八年呢?
(金澤剛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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